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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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2 23:56
大业证券当然是合法合规的啊,他们公司持有香港*颁发的一类管制牌照,拥有着不错的人气,也拥有着不错的口碑。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2 23:57
围绕《监管办法》,证券导报进行了解读。 1、 监管对象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办法》规范的对象为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 2) 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监管办法》突破了传统的股东人数200 人之限,允许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和发行,规定除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人员以外,特定对象的市场参与主体不局限为机构投资者,变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允许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向个人投资者开放。 具备以下条件的公司即为受到《监管办法》规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1) 股东人数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后超 200 人或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股票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2、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公司自治能力 《监管办法》主要从三方面强化公司自治能力:一是兼顾非上市公众公司特点和监管实际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章程指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治理作出原则性规定,引导其健全公司治理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必须健全,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二是突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要求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保证所有股东享有充分、平等的权利进行讨论和评估,并在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回避制度。三是促进纠纷依法自治,要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间矛盾和纠纷解决机制,支持股东通过仲裁、调解、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主张其合法权益。 3、信息披露义务 《监管办法》规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义务,并规定了包括定期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等需履行信息披露的文件名称,但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另行制定。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众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并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监管办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简化和突出重点,定期报告仅包含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不要求披露季报,其中,半年报必须在上半年结束后两月内发布,年报必须在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发布;披露方式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电子化披露平台。 4、并购重组与收购行为 1) 并购重组 非上市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行为的,应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聘请证券公司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2) 收购 《监管办法》对收购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治理及诚信记录提出要求,要求收购人或实际控制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良好的诚信记录”。 《监管办法》对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规定了锁定期,要求收购人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并购重组与收购中,《监管办法》通过引入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提出重组的相关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定价公允、重组后的公众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等要求,保护非上市公众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5、股票转让的要求 1) 非公开协议转让 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 个月内,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交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并审核。 《监管办法》对因其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公司不设准入门槛,可在上述情形发生后3 个月内向*申请核准或者降低股东人数,在3 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200 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为防止出现监管套利风险,该制度的设计要求其只能向特定对象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并不允许其股票公开转让。如果此类公司拟公开转让或定向发行,则按照下述规定申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2) 公开转让 非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应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并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交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并审核。 《监管办法》对申请股份公开转让的公司放松行政管制、简化行政审批,重点要求治理机制健全、信息披露规范,不设财务指标,不做盈利要求。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出具推荐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同时,证券交易场所出具是否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6、定向发行的要求 1) 定向发行即为向特定对象的发行,具体包括两种: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其中,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 A、公司股东; B、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C、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现实生活中,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往往需要通过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留住核心人员等内部员工,《监管办法》将核心员工纳入发行对象范围。至于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监管办法》同时规定了定向发行的人数*,即包括核心员工在内的除股东外的特定对象定向发行合计不得超过35 人,将股权激励的规模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2) 定向发行的发行方式为储架发行制度 储架发行制度源于美国,是一项关于公众公司再融资行为的特殊流程规定,即为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再融资制度,相对于传统证券发行一事一审的监管模式而言,储架发行是对一揽子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模式。根据《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被核准发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在3 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且发行数量不低于总量的50%,其余可根据项目需求在12 个月内分次择机募集完毕,每期发行后5 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备案。 3) 核准的豁免 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审核实行快速融资豁免制度,对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足 200 人的或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1000 万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不要求其向监管部门申请核准,可自办发行,在每次发行后5 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备案。 相比较征求意见稿,《监管办法》将小额融资豁免标准由征求意见稿中的“1000 万元”的绝对值变为“在12 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相对值,更好地促进创新性企业的发展。 上述*,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亦同。 7、交易场所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均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但根据发行对象为公开或特定而选择不同的交易场所并遵循不同的规则。 1) 公开转让 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公开转让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 2) 不公开转让 非上市公众公司不进行公开转让的需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股东有转让需要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协议转让和定向转让。 3)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遵守《证券法》和中国*的相关规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遵守中国*和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 《监管办法》中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需要遵循相应规则的规定,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未来上市预留的空间,达到交易所上市要求时可以进行“转板”。 除此之外,根据《*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的规定,其他地方性股权交易所不能进行标准化交易和集中竞价,只能挂牌交易200 人以下的非公众公司,不属于本《监管办法》规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交易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