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的复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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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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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2:32
行*的学习方法
来源:中法网 作者:吴鹏
一、行*分值多、体系独特
行*在每年的司法考试中的分值比例一般为8-10%,其中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集中了绝大部分考题。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号称是行*考试的“半壁江山”,占一半左右的分值。
行*的命题有几个特点:(1)综合性。考单一法律、单一法条的题目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题目涉及几个法律的几个法条。(2)理论性。行*和*、法理学的关系非常密切,必须熟悉法条背后所隐含的理论。近年来的考试加强了对行*理论的考察,如2003年司法考试卷四的论述题,要求用行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分析一个案例。
考生普遍反映,行*是“天下第一难考”中最难的科目,是难上加难。主要原因有两个:
(1)不熟悉法理学、*,对于行*特有的逻辑规律没有把握。比如“控权法”的思想,行*是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的法,不理解这一点就不可能理解法律条文。
(2)不熟悉行政机关的体系和行政行为运作的模式,对于行政活动的实践没有“感觉”。比如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工作部门的职能等等,十分的混乱和庞杂。即使是生活中经常见到的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人们也难以准确地说出一二三来。
二、对学习行*的建议
(一)弄清体系。
从总体上说,行*可以分为五个部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可以称为行*的总论,它们不是考试的重点,往往被忽略。但这恰恰是考生最大的误区。作为理论基础,必须牢牢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可以称为行*的分论,属于行政救济法,是考试的重点。要弄清楚它们之间的共性。比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当事人、受案范围、证据、决定(判决)等方面是一致的,而国家赔偿也有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同或不同的部分,比较一下更容易理解和记忆。对比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也能提高学习的效果。
(二)抓大放小
准备司法考试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要在全面基础上抓重点,“全面撒网,重点捞鱼”。从历年真题中可以看出,行*中的重点法律是《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国家赔偿法》及其解释,要重点突破。至于《公务员法》、《*采购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等,是非重点法律,一般了解即可。然而,对于重点或非重点的法律,都要进一步找出重点内容,重点掌握。我一贯反对“重点法条”的提法,它误导考生只学习必考法条,其他的可以不管,这个思想看似功利实用,实则害人不浅。
(三)务虚务实
首先要重视对理论的学习,司法考试改变了过去偏重法条测试的做法,越来越强调理论知识的考察,前三卷的客观题强调“主观化”,第四卷论述题、分析题等新题型的出现,都说明了这一点。行*和法理学、*具有密切的关系,理论性非常强。其次要重视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要了解行政机关的结构、行政行为的方式,要思考行政案件的特殊性,提高对行*的感性认识。演习历年真题务虚和务实相结合的好方法。
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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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2:32
你好,新东方在线为您服务。第一,掌握行*的核心价值。行*属于公法的范畴,公法的基本目的是控制、保障和规范公权力的行使。行*就是控制、保障和规范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权运行的法律规范。行*的规范对象是行政权,它是围绕着行政权展开的。相对于行政权而言,行*具有三个功能,即控制、保障和规范。
第二,行*的规范对象。
如上所述,行*的规范对象是行政权,行*是围绕着控制、保障和规范行政权的运行而展开的。实际上,行*与行政诉讼法的体系内容一共是由四大部分组成:(1)行*基本原理。(2)行政组织法。(3)行政行为法。(4)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
第三,行*规范的对象是行政权。
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它具有国家权力的所有基本特征。行政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其有权命令相对人进行一定的行为,而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权代表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了它在行使时具有高于个*利的性质,在具体的行*制度上,都表现出了这一特点。
第四,行*的考试重点。
行*虽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但行*在局部内容上存在着法典,这些法典在以前的考试中都是重点。行*的重点法律是《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其中《行政诉讼法》最为重要,每年的分值占行*总分值的二分之一,是行*的“半壁江山”,要重点突破。
更多内容请查阅:[url]http://sifa.koolearn.com/juaner/xzyssf/[/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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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2:33
行*分数较多,不能放弃。但是,行*的特点是法规庞杂,范围太广,背法条是不现实的,最好的办法是听课件、背讲义、做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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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2:33
学理需要复习,理论需要熟悉,多做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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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2:32
行*的学习方法
来源:中法网 作者:吴鹏
一、行*分值多、体系独特
行*在每年的司法考试中的分值比例一般为8-10%,其中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集中了绝大部分考题。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号称是行*考试的“半壁江山”,占一半左右的分值。
行*的命题有几个特点:(1)综合性。考单一法律、单一法条的题目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题目涉及几个法律的几个法条。(2)理论性。行*和*、法理学的关系非常密切,必须熟悉法条背后所隐含的理论。近年来的考试加强了对行*理论的考察,如2003年司法考试卷四的论述题,要求用行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分析一个案例。
考生普遍反映,行*是“天下第一难考”中最难的科目,是难上加难。主要原因有两个:
(1)不熟悉法理学、*,对于行*特有的逻辑规律没有把握。比如“控权法”的思想,行*是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的法,不理解这一点就不可能理解法律条文。
(2)不熟悉行政机关的体系和行政行为运作的模式,对于行政活动的实践没有“感觉”。比如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工作部门的职能等等,十分的混乱和庞杂。即使是生活中经常见到的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人们也难以准确地说出一二三来。
二、对学习行*的建议
(一)弄清体系。
从总体上说,行*可以分为五个部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可以称为行*的总论,它们不是考试的重点,往往被忽略。但这恰恰是考生最大的误区。作为理论基础,必须牢牢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可以称为行*的分论,属于行政救济法,是考试的重点。要弄清楚它们之间的共性。比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当事人、受案范围、证据、决定(判决)等方面是一致的,而国家赔偿也有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同或不同的部分,比较一下更容易理解和记忆。对比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也能提高学习的效果。
(二)抓大放小
准备司法考试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要在全面基础上抓重点,“全面撒网,重点捞鱼”。从历年真题中可以看出,行*中的重点法律是《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国家赔偿法》及其解释,要重点突破。至于《公务员法》、《*采购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等,是非重点法律,一般了解即可。然而,对于重点或非重点的法律,都要进一步找出重点内容,重点掌握。我一贯反对“重点法条”的提法,它误导考生只学习必考法条,其他的可以不管,这个思想看似功利实用,实则害人不浅。
(三)务虚务实
首先要重视对理论的学习,司法考试改变了过去偏重法条测试的做法,越来越强调理论知识的考察,前三卷的客观题强调“主观化”,第四卷论述题、分析题等新题型的出现,都说明了这一点。行*和法理学、*具有密切的关系,理论性非常强。其次要重视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要了解行政机关的结构、行政行为的方式,要思考行政案件的特殊性,提高对行*的感性认识。演习历年真题务虚和务实相结合的好方法。
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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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2:32
你好,新东方在线为您服务。第一,掌握行*的核心价值。行*属于公法的范畴,公法的基本目的是控制、保障和规范公权力的行使。行*就是控制、保障和规范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权运行的法律规范。行*的规范对象是行政权,它是围绕着行政权展开的。相对于行政权而言,行*具有三个功能,即控制、保障和规范。
第二,行*的规范对象。
如上所述,行*的规范对象是行政权,行*是围绕着控制、保障和规范行政权的运行而展开的。实际上,行*与行政诉讼法的体系内容一共是由四大部分组成:(1)行*基本原理。(2)行政组织法。(3)行政行为法。(4)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
第三,行*规范的对象是行政权。
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它具有国家权力的所有基本特征。行政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其有权命令相对人进行一定的行为,而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权代表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了它在行使时具有高于个*利的性质,在具体的行*制度上,都表现出了这一特点。
第四,行*的考试重点。
行*虽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但行*在局部内容上存在着法典,这些法典在以前的考试中都是重点。行*的重点法律是《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其中《行政诉讼法》最为重要,每年的分值占行*总分值的二分之一,是行*的“半壁江山”,要重点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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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2:33
行*分数较多,不能放弃。但是,行*的特点是法规庞杂,范围太广,背法条是不现实的,最好的办法是听课件、背讲义、做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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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2:33
学理需要复习,理论需要熟悉,多做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