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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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7:58
1、如果企业是正常的二班/三班倒的,只要每天工作时间都符合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劳动法上就没有什么特别的夜班补助规定,只是针对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有二个特别的规定。不过一般企业都会有针对上夜班的一个相应夜班补助的福利。 2、如果晚上是属于加班那就应该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以说3个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规定。 3、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企业在制定、修改、决定一些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应该好好利用这个权利。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4 回复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7:59
劳动法夜班费标准是这样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7:59
平时只有加班是1.5倍夜班费没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