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应该计提减值准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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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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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8 22:34
《企业会计制度》简称《新制度》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同时又在本制度第五十三条第四款中规定:“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这两个条文同时出现在同一个制度上,可能会使会计理论工作者和会计实务工作者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造成两难境地。一种人可能会遵照新制度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对确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应收票据不计提坏账准备,因为新制度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包括应收票据这一部分。还有一种人很可能遵照新制度第五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对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因为新制度有明文规定。
但是对同一事物造成两种判断两种结果的尴尬局面,其根本原因就是新制度对于减值准备的出台缺乏应有的严谨性。
二、建议新制度修改“应按其账面余额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应收票据究竟应否计提减值准备,可以通过对新制度第十七条规定:“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的定义来看,对“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
由此可见,应收票据是可以计提减值准备的,因此建议新制度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应该去掉括号里的内容:把“企业应于期末时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修改为“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
同时,建议将新制度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持有的未到期票据,如有确凿证明不能够收回到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条文中的“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修改为“应按其账面余额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建议新制度再次修改为:“企业应于期末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计提减值准备。”
但这个修改还不够严谨,把“预付账款”应计提坏账准备忽略了。依据新制度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明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不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所以应将新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再次修改为:“企业应于期末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计提减值准备。”较为严谨。
再次同时建议将制度
改五十三条第四款“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明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条文中的“转入其他应收款”删除,直接行文为“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购货物的,或无法收回账面余额的,应当按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或账面余额,计提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