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2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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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2 08:49
赵某亮与赵某勇系同组村民,赵某勇趁赵某亮不在家,将赵某亮承包的“坳口”责任田侵占。事发后,赵某亮向村委、本庄综治办反映请求调处,未达成调解。随后,赵某亮以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由向本庄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赵某勇停止侵权,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500元。法院会如何判决此案呢?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
本案赵某勇在未征得赵某亮同意便占用其承包责任田一小长条块的事实存在,现赵某亮经多方多次做工作,不愿谅解赵某勇作经济补偿,坚持诉讼要求赵某勇停止侵权、恢复土地原状应予支持。赵某亮另诉要求赵某勇在施工中损坏的财产赔偿500元,经查财产损失确实存在,其诉赔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也应予支持。最终判决赵某勇停止侵占赵某亮承包的坳口责任田,并返还被侵占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赔偿赵某亮被损财产损失500元。
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占怎么办?
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占的,就土地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一)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二)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