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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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4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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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9 19: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三),于2010年12月通过并自2011年2月16日起实施。该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发起人的责任:设立公司时,签署公司章程并履行职责的人被视为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在此列。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向公司主张责任。若公司未成立,债权人可要求发起人对设立公司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同责任: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若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主张不承担责任,除非相对人是善意的,否则法院通常支持合同相对人的请求。
三、出资责任:未按期缴纳股份的认股人,经催缴后仍不缴纳,发起人可另募股份,认股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出资人以无处分权财产出资,或以犯罪所得出资,将受到相应法律处置。
四、权属变更和出资义务:出资人需在合理期内完成权属变更手续,否则可能被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未评估作价或评估价显著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也视为未履行义务。
五、抽逃出资与股东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债权人可要求返还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有权限制其权益,股东对此有异议的,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六、股权转让与责任:股权转让时,如股东未履行义务,受让人知情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后,相关方需承担相应责任,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也不会接受时效抗辩。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司法的正确适用,保护各方权益,并明确各方在公司设立、运营过程中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