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8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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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8 19:13
在中国的换股合并案例中,虽然原水股份与凌桥股份的合并尝试未能成功,但大部分合并案依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与西方国家的合并热潮相比,中国的上市公司在换股合并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障碍,这些因素对我国换股合并的发展产生了显著影响。
首先,不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是关键问题。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结构中,尽管法律上规定了“同股同权”,但实际上,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的划分导致了实际的“同股不同权”现象。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非流通性,使得在合并时,如何定义和处理不同性质股份的合并后权益缺乏明确的规范。例如,大部分合并案遵循的原则是保持目标公司原有股东性质不变,国有股和法人股在合并后仍保持原样,暂不流通。
其次,二级市场的不规范和效率低下也影响了合并过程。我国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偏离,股价常常无法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导致投资者对于绩优股的忽视和重组炒作的盛行。尽管核准制的出台有所改善,但上市公司稀缺资源的本质并未改变,上市难度大、成本高,使得上市资源成为稀缺价值。
最后,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也是问题之一。我国缺乏专门针对公司合并的法规,现有的法规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缺乏对合并实际操作的细致指导。例如,在合并过程中,如何保护少数股东权益以及合并程序的规范化,如台湾“公司法”中的相关保护措施,在我国尚需加强和完善。
在信息披露方面,合并双方需要保证信息的透明度,避免内幕交易,确保合并过程的公开和公正。例如,原水股份与凌桥股份在合并公告中缺少必要的财务顾问报告和折股预案,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理解和接受。
综上,中国的换股合并面临法人治理、股权结构、市场环境和法规体系等方面的挑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以推动其健康发展。
扩展资料
换股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并交换各自股权的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第92条规定:“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