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储存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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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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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8 13:26
法律分析:
1.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必须说明该物品的性质,并提供相关资料。
2. 若存货人违反上述规定,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损失发生。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3.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必须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委托具备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评价结果和论证情况应报告给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7天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