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中院:货物系走私入境的明知取决于客观证据,而不是被告人的自认_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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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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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7 22:27
揭秘走私法理:证据决定被告知情,江门中院提供关键案例
在走私案件中,尤其是涉及间接走私的定罪,法院的判断依据并非仅被告人的自认,而是客观证据的强有力支撑。近日,江门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为我们揭示了这一原则。被告人岑伟,因非法收购、运输和出售犀牛角,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其中关键在于法院对走私来源的证据审查。
上诉人试图将岑伟的行为定性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但二审法院强调,对于间接走私的认定,必须有确凿的客观证据,而非单纯依赖被告的自述。在岑伟案中,尽管上诉人提及犀牛角的价值高昂且为濒危物种,但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岑伟明知其来源的非法性。
经过鉴定,涉案犀牛角价值高达645522.5元,但缺少有力证据证明岑伟在购买时已知其非法性,这使得原审法院倾向于认定其为非法出售罪。检方认为,量刑已考虑了岑伟的从犯身份、如实供述以及家属的退赃和罚金缴纳等因素,因此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对上诉人岑伟的定罪进行了重新考量,考虑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确认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但法院并未认定为想象竞合,而是对原审量刑进行了调整,将有期徒刑从七年减至五年,并处以七万元罚金。附加刑、违法所得追缴和部分物品处理保持不变。
最终判决细节:
原附加刑、违法所得追缴和部分物品处理维持不变。
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七万元,已缴纳部分予以扣除,剩余部分需缴纳。
明确了刑期计算和执行的具体细节。
采纳了上诉人及辩护人部分上诉和辩护意见,没收并上缴岑伟27600元违法所得至国库。
审判决长叶毅贞,审员陈有就、陈史豪,案件记录在案的法官助理付耀昂,书记员谢淑仪共同参与了这次终审判决,日期为2021年4月27日。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客观证据的重视,为类似案件的定罪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导向,强调了在走私罪行的认定中,证据的作用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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