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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4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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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31 22:37
在虚拟空间,言论自由有界:微信朋友圈骂人,法律不容!
自媒体时代的洪流中,言论自由似乎成为每个人手中的令牌。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毫无顾忌地在网络世界里肆意侮辱他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揭示了,言论自由并非无边无际,滥用网络平台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和诋毁,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这起案件中,两位家长的孩子曾是同班同学,关系一度亲密。后来,由于商业合作的失利,两家的关系急转直下。为了泄愤,被告自2019年初开始,频繁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针对原告的侮辱性言论,持续时间长达数月。原告认为,这些言语攻击严重侵犯了其名誉和人格尊严,影响了其生活和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如果行为足以降低他人社会评价,构成侵害,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甚至赔偿精神损失的法律责任。
判决中,法院要求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发表公开道歉声明,且道歉内容需经过法院审查。如果未能按期执行,法院将公告判决内容在本地媒体上发布,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此外,被告还需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和律师费总计18800元。
这一案例警示我们,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言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滥用网络暴力,不仅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还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涉及诽谤、侮辱等罪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列举了明确的禁止行为,包括公开侮辱他人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严重者将面临刑事处罚。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需谨记,理性、文明地使用网络,尊重他人的名誉权,共同维护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任何一次不恰当的言论,都可能引发不可预知的后果,让我们一起以法律为准绳,让言论自由在法律的保护下,成为真正促进社会和谐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