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12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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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1 05:39
可以在发生地再报案。刑事犯罪案件一般适用案发地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就刑事案件地域管辖问题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1 05:39
可以。。。。。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1 05:41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1 05:39
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