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口粮田?有案例,解答好的给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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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6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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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20:37
1、口粮田就是自留地;
2、《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由此可以认定你所说的“口粮田”的所有权人是村委会。
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据此规定,原告方如果主张1.669亩地是自己承包经营的,那就应该提供承包合同予以证明,但你并未提及该合同,只提到被告方有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这就是纠纷的关键所在。如果1992年的承包不能证明合法有效的话,村委会此后的发包行为并无违法。
3、*两次处理都符合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你们之间的争议正是使用权的争议。《土地管理法》属行*范畴,不属民事案件,所以第二次*驳回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上诉和向*反应,由*提起抗诉都没有用。
要解决纠纷,前提就是明确行政关系中的承包经营权问题,你应当向有关的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在承包经营权问题得到解决后,也就是*认定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以后,原告方便可以提起民事方面的侵权诉讼。如果承包经营权问题解决不了,主要原因就是原告方拿不出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这样,原告也只能安于现状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20:37
1、“我想问问什么是口粮田?”:口粮田就是二轮土地承包之前的自留地,由村集体无偿分给村民以供“口粮”之用。
2、“口粮田是不是最后都会以承包的形式发包出去?是不是在发包的时候优先考虑或者只考虑口粮田的主人? ”:
(1)不是。很多村是在分出口粮田后,将其他土地以家庭联产承包的形式承包,这才是最“正宗”的承包地,但也有的村是将口粮田收回后统一用于承包,对此国家没有*或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各地不同。
(2)如果将口粮田承包:不会是只考虑口粮田的主人、可能会优先,但如果是村里将所有村民的口粮田统一收回承包,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3)其实,我觉得你没必要把这个问题想这么复杂:如果是承包,肯定要有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这两样承包人手里有、村委会也应有。如果没有承包合同和和承包经营权证:这地或者就只是口粮田、或者是其他人的承包地。
3、关于你的案例:
(1)同意楼上朋友的意见,确实是2个诉讼*的处理都并无不当:第一个侵权诉讼:你拿不出能证明你有承包权的证据、也不能证明那是你的口粮田:你的权利是否存在、是否正当没有证据,就说不上是否侵权,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没有错误。
关于第二个诉讼,土地确权确实是应由*解决,*无权代行政机关确定。你申请抗诉也很难说会被*接受并决定抗诉。
(2)我觉得你这事的关键在于证据,你们村里现在是不是每家都没有口粮田、只有承包地?这你总能弄清楚吧?为什么丙手里有承包合同、你却没有?你家里还有其他土地吗?其他土地也没有承包合同吗?
(3)如果是很多家庭都还保留有口粮田、也有承包地,你家的口粮田被村委会私自承包给他人就是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找到村里口粮田没有作为承包地被发包、大多粮村民都保留口粮田的证据,1992年分配口粮田的底账,然后到乡*请求处理。
如果其他人家都没有口粮田、只有承包地,你家的口粮田也就只能是承包地了:到村委会去查承包合同的底账,看看你家到底有多少承包地(二轮土地延包合同要求是镇里统一存管、而且当地档案馆也要存一份,你可以到镇里或者是档案馆去查,不知你们那里是否如此)。
(4)在查过承包合同后,如果其他村民的承包合同都是把口粮田转化为了承包地,只是你家的口粮田被村委会收回、发包给了丙:你可以带上你家1992年分配口粮田亩数的证据、村民乙和其他村民的证言去找村委会要个说法。
4、对于土地的问题我了解不多,只能给你这些意见,仅供参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20:38
口粮田应属自留地,也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按人头分到户的耕地,每个户内人口都有份,不以承包形式分到户,就是最低限的保障用地,所以称做口粮田。但各地情况不一样,比如南方本身地就很少,所以自从农村改革后,几乎都以承包形式发包出去归农民耕种。按照改革*,承包一般都有承包合同,而且除非双方合意解除,或者为了村镇整体规划等全村集体利益的情况下,承包期30年不变。但有的承包合同只要不超过30年,少于30年也行。所以你的第二点的第二个问题问得不妥。既然你都是主人了,又何来的承包优先权呢,你本身就是主人。第三个问题,也就是你的案例。最关键点你有没有承包合同,如有第二轮承包时是否到期。从你的陈述看对方有承包合同,那*的判决没错。如果你有承包合同,并且和对方的承包合同有交叉的地方,那你应追究村委会侵犯你承包经营权。如没有,*判的没错。依我判断,你可能没有承包合同。那就只有从口粮田的性质出发,来找突破口,也就是口浪田不应纳入承包范围,但这里就有了些例外,比如你原来是农村户口,现在变成城市户口了,或者迁出了,那这部分口粮田村里就有权收回了。对有权收回的口粮田,村里有权处置也就是承包出去。但如果不存在这些情况,你可走行政途径确权,也就是你的口粮田使用权。
承蒙你抬爱,不知说得和你的情况相不相符。仅供参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20:38
1,口粮田就是自留地。
2,关于口粮田今后的走向谁都说不清楚。中国的*比较多变
3,建议你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具体各地都有相应规定),你要有证据证明那些地是你的口粮田,有承包经营权。抗诉的话比较难。现在你问题的焦点就在证明你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20:39
我看完你的案件后,你想抗诉几乎没有成功的希望。*判的没有错误。法律上并没有明确什么是“口粮田”。所以现在*只能依据现有的土地证判案。
你现在可以考虑的是,看能不能以村委会将口粮田另行承包给他人的行为不合法。先到乡里要求确权。不服再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要求行政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