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任何人可以对已授权的专利权提无效",也就是说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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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9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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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0 11:47
无效请求人很可能在您专利权存续期间即从专利申请日:2005年9月21日至终止日:2015年9月21日,有涉嫌侵犯您专利权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定义请参考以下专利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站在专利权人的角度,您若有证据证明其侵权行为,即使在2015年9月21日以后,也可以追究其在专利权存续期间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因此,无效请求人请求您的专利无效。追求的是这样的结果,若无效成功,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以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您需要仔细研究一下他们的无效宣告请求书,证明您的专利权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如果能够找到他们侵权的证据更好。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还有双赢的办法——说服无效请求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从常理上讲,如果申请人申请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一般不会再去主动继续审查专利。说服对方的筹码可以是专利权人书面承诺不追究他们以前的侵权行为,这需要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谈判,说不定能够要到一定的报酬,专利法对这方面没有限制,属于民事行为,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双方要签署相应的合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0 11:44
过期的专利就是相当于没有专利权了,这个也就涉及不到专利法的第四十五条,也涉及不到侵权,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技术。
专利权的撤消是指在专利权授予后的一定时期内,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依法撤消该专利权的活动。专利法第41条规定:“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撤消该专利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5条规定,指出撤消的理由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由此成为失效专利。专利权的无效是指对已授予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活动。专利法第48条规定:“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该发明、实用新型不符合“三性”要求;该外观设计不符合法定要求;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图片;照片表示的范围不符合在先申请原则等,因而成为失效专利。
由此可见,上述被撤消和被宣告无效的专利主要是自身不具备授权条件,发明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疏漏了不能授权的条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未进行实质审查所致,最后沦为失效专利。这类专利有一定开发利用价值,但易与某些有效专利产生知识产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