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能否实现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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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7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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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11 00:41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根据该条款,可以看出,抵押权人无需起诉,可以直接要求*将抵押财产变现偿债。但当时的《民事诉讼法》并无相关的条款作为依据。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加了相应的一节内容: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明确规定了该程序的操作流程。而且该节内容将《物权法》的规定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物权法》规定的是“抵押权”,而《民事诉讼法》则扩大到了“担保物权”。
管辖*为“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
”基层*,审限为“
立案之日起三十日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该程序主要适用于案件事情清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担保案件,如不符合此条件,则可能需要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