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以上农民工工伤能否认定 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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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9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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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4 05:56
不能认定工伤。
60周岁以上的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仍在工作的,与单位间成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既然不属于劳动关系,因工作而受伤的,也就不属于工伤,不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和要求工伤赔偿。
如果60周岁以上的当事人在工作中受伤的,可以要求所在单位按人身损害标准进行赔偿,主要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如果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4 05:50
1、退休返聘员工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款进行工伤待遇申请。但是可以要求民事赔偿,赔偿标准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待遇的标准来定。
2、单位应承担退休返聘员工受伤后的赔偿。单位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有法定的赔偿义务,不能够通过协议来免除法定责任。
3、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