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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29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24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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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02:39

1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率有关*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税率结构,取消13%的*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扩展资料:

农产品纳税申报管理

(依据: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收购企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为“一专票”(即*专用*),“一税票”(即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和“三普票”(即普通*、收购*、税务机关代开的销售*)等。

第十六条 收购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三普票”逐份填入《农产品收购业务抵扣清单》,随同“三普票”、《农产品库存月报表》及其他纳税申报必报资料一并报送给纳税申报窗口。当期未申报抵扣“三普票”进项税额的,可不报送清单。

第十七条 纳税申报窗口受理收购企业申报后,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比对清单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二)比对申报与申报表主表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经比对发现企业申报抵扣“三普票”进项税额但未报送清单或经比对发现纳税申报表主、附表与清单之间逻辑关系不相符的,应按规定的纳税申报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纳税申报窗口应在受理收购企业纳税申报的次日,将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转交主管国税机关,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征后审核。征后审核的内容主要是:

(一)清单与“三普票”是否相符;

(二)收购*是否按规定开具;

(三)应申请报验的大宗收购交易是否按规定申请报验。

对未按规定开具的收购*以及未按规定申请报验的大宗收购交易的收购*,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审核人员应在抵扣凭证上加盖“不予抵扣”戳记。

经审核发现清单与“三普票”不相符或抵扣凭证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审核人员应通知企业按规定更正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对经案头审核不能确认是否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抵扣凭证,税收管理员应进行实地核查,调查核实以下情况:

(一)企业的磅码单、入库单与收购*是否相符;

(二)企业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记的资金流动情况与企业的农产品购销业务是否相符;

(三)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

经核查发现企业有虚开或偷税嫌疑的,应立即将相关资料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第四章 财务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 收购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规定设置、填制各类账簿、报表,会计核算的各种记帐凭证和相关原始单证须齐全完整,各类单证需有相关人员的签名。

对收购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应按种类或等级设置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逐笔登记;同时,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过磅、检验、入库、出库、盘存等各环节须由专人负责,交接手续清晰。

第二十一条 收购企业应加强货币资金核算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货款结算制度。销售回笼资金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下列收购业务应通过银行支付货款:

(一)向农产品生产单位和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的农产品;

(二)向个体经营者购进的农产品(可使用现金支票);

(三)单笔收购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可使用现金支票)。

第二十二条 收购企业应建立农产品盘库制度,每年至少对库存的农产品盘点一次,并将盘点情况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盘存时,收购企业应重点核对仓库实物账记载的农产品入库、发出与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是否一致,库存农产品、在产品、产成品帐面数与实际盘存数是否一致。

第五章 日常监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大宗货物现场查验制度。收购企业发生以下收购业务的,必须通知税收管理员到场进行查验: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发生的单笔收购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

(二)年应税销售额低于1亿元的企业发生的单笔收购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

查验后,税企双方应共同在《农产品大宗货物查验备案表》上签字确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管理办法(试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02:39

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粮食的*税率为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条 *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02:40

粮食的*税率是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规定的其他货物。

扩展资料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规定:

1.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2.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

3.试点纳税人可以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计算*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02:40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率有关*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税率结构,取消13%的*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上述货 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文件附件1第一条明确: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02:41

*税率是:小规模纳税人3%;一般纳税人,农副产品13%,其他17%。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02:39

1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率有关*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税率结构,取消13%的*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扩展资料:

农产品纳税申报管理

(依据: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收购企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为“一专票”(即*专用*),“一税票”(即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和“三普票”(即普通*、收购*、税务机关代开的销售*)等。

第十六条 收购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三普票”逐份填入《农产品收购业务抵扣清单》,随同“三普票”、《农产品库存月报表》及其他纳税申报必报资料一并报送给纳税申报窗口。当期未申报抵扣“三普票”进项税额的,可不报送清单。

第十七条 纳税申报窗口受理收购企业申报后,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比对清单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二)比对申报与申报表主表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经比对发现企业申报抵扣“三普票”进项税额但未报送清单或经比对发现纳税申报表主、附表与清单之间逻辑关系不相符的,应按规定的纳税申报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纳税申报窗口应在受理收购企业纳税申报的次日,将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转交主管国税机关,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征后审核。征后审核的内容主要是:

(一)清单与“三普票”是否相符;

(二)收购*是否按规定开具;

(三)应申请报验的大宗收购交易是否按规定申请报验。

对未按规定开具的收购*以及未按规定申请报验的大宗收购交易的收购*,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审核人员应在抵扣凭证上加盖“不予抵扣”戳记。

经审核发现清单与“三普票”不相符或抵扣凭证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审核人员应通知企业按规定更正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对经案头审核不能确认是否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抵扣凭证,税收管理员应进行实地核查,调查核实以下情况:

(一)企业的磅码单、入库单与收购*是否相符;

(二)企业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记的资金流动情况与企业的农产品购销业务是否相符;

(三)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

经核查发现企业有虚开或偷税嫌疑的,应立即将相关资料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第四章 财务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 收购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规定设置、填制各类账簿、报表,会计核算的各种记帐凭证和相关原始单证须齐全完整,各类单证需有相关人员的签名。

对收购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应按种类或等级设置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逐笔登记;同时,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过磅、检验、入库、出库、盘存等各环节须由专人负责,交接手续清晰。

第二十一条 收购企业应加强货币资金核算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货款结算制度。销售回笼资金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下列收购业务应通过银行支付货款:

(一)向农产品生产单位和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的农产品;

(二)向个体经营者购进的农产品(可使用现金支票);

(三)单笔收购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可使用现金支票)。

第二十二条 收购企业应建立农产品盘库制度,每年至少对库存的农产品盘点一次,并将盘点情况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盘存时,收购企业应重点核对仓库实物账记载的农产品入库、发出与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是否一致,库存农产品、在产品、产成品帐面数与实际盘存数是否一致。

第五章 日常监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大宗货物现场查验制度。收购企业发生以下收购业务的,必须通知税收管理员到场进行查验: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发生的单笔收购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

(二)年应税销售额低于1亿元的企业发生的单笔收购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

查验后,税企双方应共同在《农产品大宗货物查验备案表》上签字确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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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粮食的*税率为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条 *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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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的*税率是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规定的其他货物。

扩展资料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规定:

1.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2.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

3.试点纳税人可以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计算*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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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率有关*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税率结构,取消13%的*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上述货 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文件附件1第一条明确: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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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是:小规模纳税人3%;一般纳税人,农副产品13%,其他17%。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02:39

1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率有关*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税率结构,取消13%的*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扩展资料:

农产品纳税申报管理

(依据: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收购企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为“一专票”(即*专用*),“一税票”(即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和“三普票”(即普通*、收购*、税务机关代开的销售*)等。

第十六条 收购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三普票”逐份填入《农产品收购业务抵扣清单》,随同“三普票”、《农产品库存月报表》及其他纳税申报必报资料一并报送给纳税申报窗口。当期未申报抵扣“三普票”进项税额的,可不报送清单。

第十七条 纳税申报窗口受理收购企业申报后,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比对清单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二)比对申报与申报表主表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经比对发现企业申报抵扣“三普票”进项税额但未报送清单或经比对发现纳税申报表主、附表与清单之间逻辑关系不相符的,应按规定的纳税申报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纳税申报窗口应在受理收购企业纳税申报的次日,将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转交主管国税机关,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征后审核。征后审核的内容主要是:

(一)清单与“三普票”是否相符;

(二)收购*是否按规定开具;

(三)应申请报验的大宗收购交易是否按规定申请报验。

对未按规定开具的收购*以及未按规定申请报验的大宗收购交易的收购*,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审核人员应在抵扣凭证上加盖“不予抵扣”戳记。

经审核发现清单与“三普票”不相符或抵扣凭证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审核人员应通知企业按规定更正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对经案头审核不能确认是否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抵扣凭证,税收管理员应进行实地核查,调查核实以下情况:

(一)企业的磅码单、入库单与收购*是否相符;

(二)企业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记的资金流动情况与企业的农产品购销业务是否相符;

(三)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

经核查发现企业有虚开或偷税嫌疑的,应立即将相关资料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第四章 财务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 收购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规定设置、填制各类账簿、报表,会计核算的各种记帐凭证和相关原始单证须齐全完整,各类单证需有相关人员的签名。

对收购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应按种类或等级设置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逐笔登记;同时,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过磅、检验、入库、出库、盘存等各环节须由专人负责,交接手续清晰。

第二十一条 收购企业应加强货币资金核算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货款结算制度。销售回笼资金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下列收购业务应通过银行支付货款:

(一)向农产品生产单位和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的农产品;

(二)向个体经营者购进的农产品(可使用现金支票);

(三)单笔收购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可使用现金支票)。

第二十二条 收购企业应建立农产品盘库制度,每年至少对库存的农产品盘点一次,并将盘点情况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盘存时,收购企业应重点核对仓库实物账记载的农产品入库、发出与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是否一致,库存农产品、在产品、产成品帐面数与实际盘存数是否一致。

第五章 日常监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大宗货物现场查验制度。收购企业发生以下收购业务的,必须通知税收管理员到场进行查验: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发生的单笔收购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

(二)年应税销售额低于1亿元的企业发生的单笔收购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

查验后,税企双方应共同在《农产品大宗货物查验备案表》上签字确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管理办法(试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02:40

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粮食的*税率为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条 *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02:40

粮食的*税率是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规定的其他货物。

扩展资料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规定:

1.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2.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

3.试点纳税人可以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计算*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02:41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率有关*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税率结构,取消13%的*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上述货 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文件附件1第一条明确: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02:41

*税率是:小规模纳税人3%;一般纳税人,农副产品13%,其他17%。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02:39

1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率有关*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税率结构,取消13%的*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扩展资料:

农产品纳税申报管理

(依据: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收购企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为“一专票”(即*专用*),“一税票”(即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和“三普票”(即普通*、收购*、税务机关代开的销售*)等。

第十六条 收购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三普票”逐份填入《农产品收购业务抵扣清单》,随同“三普票”、《农产品库存月报表》及其他纳税申报必报资料一并报送给纳税申报窗口。当期未申报抵扣“三普票”进项税额的,可不报送清单。

第十七条 纳税申报窗口受理收购企业申报后,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比对清单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二)比对申报与申报表主表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经比对发现企业申报抵扣“三普票”进项税额但未报送清单或经比对发现纳税申报表主、附表与清单之间逻辑关系不相符的,应按规定的纳税申报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纳税申报窗口应在受理收购企业纳税申报的次日,将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转交主管国税机关,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征后审核。征后审核的内容主要是:

(一)清单与“三普票”是否相符;

(二)收购*是否按规定开具;

(三)应申请报验的大宗收购交易是否按规定申请报验。

对未按规定开具的收购*以及未按规定申请报验的大宗收购交易的收购*,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审核人员应在抵扣凭证上加盖“不予抵扣”戳记。

经审核发现清单与“三普票”不相符或抵扣凭证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审核人员应通知企业按规定更正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对经案头审核不能确认是否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抵扣凭证,税收管理员应进行实地核查,调查核实以下情况:

(一)企业的磅码单、入库单与收购*是否相符;

(二)企业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记的资金流动情况与企业的农产品购销业务是否相符;

(三)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

经核查发现企业有虚开或偷税嫌疑的,应立即将相关资料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第四章 财务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 收购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规定设置、填制各类账簿、报表,会计核算的各种记帐凭证和相关原始单证须齐全完整,各类单证需有相关人员的签名。

对收购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应按种类或等级设置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逐笔登记;同时,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过磅、检验、入库、出库、盘存等各环节须由专人负责,交接手续清晰。

第二十一条 收购企业应加强货币资金核算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货款结算制度。销售回笼资金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下列收购业务应通过银行支付货款:

(一)向农产品生产单位和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的农产品;

(二)向个体经营者购进的农产品(可使用现金支票);

(三)单笔收购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可使用现金支票)。

第二十二条 收购企业应建立农产品盘库制度,每年至少对库存的农产品盘点一次,并将盘点情况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盘存时,收购企业应重点核对仓库实物账记载的农产品入库、发出与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是否一致,库存农产品、在产品、产成品帐面数与实际盘存数是否一致。

第五章 日常监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大宗货物现场查验制度。收购企业发生以下收购业务的,必须通知税收管理员到场进行查验: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发生的单笔收购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

(二)年应税销售额低于1亿元的企业发生的单笔收购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大额收购业务。

查验后,税企双方应共同在《农产品大宗货物查验备案表》上签字确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管理办法(试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02:40

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粮食的*税率为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条 *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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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的*税率是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规定的其他货物。

扩展资料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规定:

1.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2.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

3.试点纳税人可以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计算*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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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率有关*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税率结构,取消13%的*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上述货 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文件附件1第一条明确: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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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是:小规模纳税人3%;一般纳税人,农副产品13%,其他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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