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 2013公务员制度 作业 第五次作业 答案 求 着急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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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6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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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3 01:29
仅供参考1、《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条例》和《公务员法》中都专项规定了公务员应履行的义务,这些法律义务必须履行,不能放弃。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其中的“保守国家秘密”已被《宪法》列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公务员由于工作需要,接触较多的国家秘密,因而更应该遵守。“工作秘密”是《条例》提出的,被《公务员法》所吸收,是公务员在工作中不能擅自公开的那部分事项。“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工作秘密”一旦泄露,泄露者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分。本案的汪某私自泄露国家秘密,理应受到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还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笔提示]公务员的范围问题,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争论最多。最终通过的《公务员法》根据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明确了确定公务员范围的三个标准,即职能标准、编制标准、经费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原《条例》限定的政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范围,扩大到同时具备该条规定的所有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将过去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正式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有利于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和统一管理。同时,也兼顾了特殊职位的特点,实现了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特殊法的衔接。 尽管该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但并不包括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在本案中,宋某属于行政机关的临时工作人员,所以并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但是,在其对外行使权力时,对“公务员”的三项认定标准不应作僵化理解。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宋某具备了公务员形式上的标识或要件,并实际上对外行使了国家权力,其行为应视为公务员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交警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