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是否属于重大变更?验收的时候可否写变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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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2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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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27 01:51
为提升企业运营效率,我们严格遵循国家环保法规,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以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的无缝对接。根据生态环境部的指导意见,如环办环评〔2017〕84号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建设项目变动管理的最新要求,我们做出如下明确指导:
一、重大变动的界定与管理
当项目在批准后的建设过程中,若性质、规模、位置、工艺或环保措施发生变更,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尤其负面效应加剧,我们将视作重大变动。具体参考《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和《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涉及重大变动的项目,需在变动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且原有环保设施不得随意降低。
二、一般变动的界定与管理
未达到重大变动标准,但涉及项目性质等一至多个因素变动的情况,我们称为一般变动。这类变动需要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一般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需提交《一般变动分析》以反映变动情况。
三、验收后变动的界定与管理
通过验收后,若项目仍需变动,需根据《环评名录》判断是否纳入环评管理。变动纳入环评管理的,需按改扩建项目流程处理;不纳入环评管理的,应按变更排污许可证程序办理,并提交《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
四、强化项目管理与监管
建设单位和排污单位需严格遵守规定,避免随意变动项目。多次变动时,需详细记录并分析累积环境影响。生态环境部门对判定结果有疑虑时,有权要求补充说明,最终以法规为准。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规定苏环办〔2015〕256号作废。如有新规定,我们将遵照执行。这次的通知旨在为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提供明确的指导,确保项目合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