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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4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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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4 07:20
十恶: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
诸八议者犯死,皆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谋反:谋反及大逆者,皆斩。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妹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母、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
即虽谋反,辞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
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千里。
责任年龄: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骂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罪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
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者,亦如之。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自首:诸犯罪末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罪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即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其闻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陪偿,即事发逃亡,若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
保辜: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伤者二十日,以刃伤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刑讯: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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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4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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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4 07:21
古代法律太多了~最著名的有“十恶不赦”中的十恶~还有“七出之条”中的七出~其他的很现在的法律大相径庭~无非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4 07:25
我是大学法律本科在读生,你要找的东西,在一本书上就可以找到。
就是《中国法制史》,这是法律专业学生的必修科目。
但记住一定要买“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教科书类的《中国法制史》,你要找的各朝代的主要法条里面都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4 07:24
楼上的大法盲。七出知道是什么意思啊?
七出就是古代“七出三不去”制度的一部分,也就是丈夫可以凭借七种理由无条件的休妻。而三不去就是三种例外情况。
还杀人呢,开玩笑。
中国古代的法律很多,中华法系民刑不分。一个朝代定例只有几部,但是不成文的习惯法不少。所以很难搜集所有。
估计楼主也在百度上搜过了,楼主搜不到,我们一样也是搜不到的。建议你买书吧,到亚马逊去买书估计效果还好。
中华法系的法律实在太多了。就一个大清律例就有四版,怎么找啊。
TO:楼下的TT_BB99 ,中国法制史是14门核心之一。咱都读过,楼主要的法条,恕我眼拙实在没看到多少。法律社的中法史都是一篇带过一个朝代的,只有每部法典的重要条文才会有所记载。绝对是没有通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