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属于税金及附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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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3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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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08:21
印花税是属于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内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面试行营业税改*之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该科目包括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但是并非所有的印花税都属于税金及附加科目,融资租赁合同缴纳的印花税是计入“固定资产”的;对于一次购买印花税票或一次缴纳印花税额较大的是属于管理费用,在购买印花税票时计入“待摊费用”,发生应税行为之后,转入“管理费用”。
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第八十四条 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