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篇关于家庭暴力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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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3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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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6 21:20
我就是家暴的受害者,被他打的脚骨折了,在我受伤的一个星期里他还是非打即骂,我找谁呀,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6 22:38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
本文从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探讨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不
力的原因,从而提出如何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
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
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
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
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
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
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
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
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据调
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而
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
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
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
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
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
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
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
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
的安定。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严格
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1)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
即使已构成犯罪,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2)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
赔偿没有法律规定,是使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解决的另一原因。(3)对
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行为,立法当前尚是一片空白,使
司法实践无所适从。
执法不严格,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相关法规本
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
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
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
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
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
也会处处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
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
(二)传统观念的影响
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家庭观、婚
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
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1)
施暴者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秉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
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认为家庭之间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
里人不犯法”(。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
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稳定。于是,他们选择了逆
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可正是这种逆来顺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
级,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介入。(3)对司法人员而言,对他们影响较大
的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观念。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
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
(三)社会控制手段缺乏有效性
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
中国目前存在多元化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
全国*和地方*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国务
院和地方*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还有各级妇联和
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但这些机构
职责分工不明确,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致使
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
三、家庭暴力的对策
目前形势下应该立足于现实,用足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并勇于突破和创新,建立一个多渠道、全方位、具有中国本土化特
点的反家暴模式。具体有三个层次:
一是法律层面。我国现有的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既有实体性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且
有针对某具体问题制定立法的先例,这为制定专门的单项立法奠定了
基础。各地方的行政规定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补充已有法律法规
的不足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各地方立法的制定也有利于促成全国性
法律的出台。我国立法机关还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制定《反家
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包括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明确
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以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案件
的界定和有关法条的正确使用。
二是行政干预层面。一方面推动*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纳入对受害者的保护性措施;一方面可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
案中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反对家庭暴力中法定职责的规定,将反家暴
的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如*、妇联、民政等政绩考核的指标,推动这
些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社会救助层面(。1)推动社区调解是预防和制止家暴有效而
重要的途径(;2)建立零家庭暴力社区试点,在社区内开展反家庭暴力
的宣传和培训(;3)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单位、
妇联、民政、医疗、心理救助、*等各部门的作用,并加强多机构的联
动与协作,使之环环相扣,使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救助、证据收集、
制裁等得以有效进行。(4)办法律热线电话、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为
全国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5)为贫困女性当事人、严重侵犯妇女权
益以及重大典型案件的女性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6)对中心接
待咨询及代理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其中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向有关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并提交立法建议,推动法治建设,并通过出
版和发表相关书籍与文章,以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杨根乔.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合肥学院学报.200(86).
[2]凌志东.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2).
[3]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法制与社会.200(811).
[4]罗萍.中国家庭幕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新疆大学学报.1997(4).
[5]孙彬,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论文 家庭暴力的参考文献
马兰花.家庭暴力犯罪类型探析.攀登,2005,(5).吴俊,郭志民.家庭伦理传统的嬗变与当代价值——第4届海峡两岸伦理学研讨会综述.伦理学研究,2005,(1).黄伟林,.透视人情人性残缺 重建家庭伦理语言——论东西的“后家庭伦理悲喜剧三部曲”.当代文坛,2006,(2).林少菊.家庭伦理语境下的犯罪原因研究.湖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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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以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和有关法条的正确使用。二是行政干预层面。一方面推动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纳入对受害者的保护性措施;一方面可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反对家庭暴力中法定职责的规定,将反家暴的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如公安、妇联、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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