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158天后可以申请延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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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1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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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1 23:56
产假158天休完,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休哺乳假,哺乳假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规定,一般为9个月。
部分地区规定女职工还可以享受育儿假,比如江苏省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湖南省在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10天育儿假。
育儿假可一次休完,也可以多次享受,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有多个未满3周岁的子女,每年只能分别累积享受10天育儿假。
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3、产假,领生育津贴。
综上所述,产假可以延长。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