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09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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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2 11:34
于是,张某便要求搭乘李某的摩托车,李某同意了张某的要求,且未要求张某支付任何报酬。两人行过一段路途之后,李某超越前方同向厢式货车时由于操作不当与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引发造成李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厢式货车司机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2 11:28
好意搭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车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搭车人所搭乘的机动车是非营运车辆,乘客目的地与机动车行驶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者顺路。
搭车人未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而搭车的,不构成好意搭乘。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不能简单认定为“无偿服务的运输合同关系”。
因为合同是双方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一方违反其当初的约定,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的法律责任,但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不存在这种约束。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一开始接受了好意同乘者的搭乘要求,后来在运输过程中,又因为某种原因造成其不能将同乘者运送到目的地,而要求其中途下车,则不能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违约的责任。
因此,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前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而不是“将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驾驶人存在过错,驾驶人赔偿;驾驶人无过错,搭乘人有过错,应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驾驶人、搭乘人均无过错,亦应由驾驶人承担一定的责任。
2011年2月,浙江省高院率先出台《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本车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无偿搭乘者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鼓励驾车人无偿帮助他人,又尽可能防范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