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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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5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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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5 10:51
社会保险基数标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的,是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而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则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而具有的职工平均工资,每年则是由市统计局公布。
另外国家社保*明确规定,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按照职工的月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也就是说只有职工的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才可以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基数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