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7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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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3 23:36
法律分析:*法律文书中的“审理查明”是指*在审理案件中,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询问”后,*对所认定的案情事实所作的归纳。在这一部分中法官不会进行法理阐述,只实事求是的归纳案情事实。在“本院认为”中,法官就会对法律的适用进行法理阐述,也就是你说的讲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