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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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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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6 19:08
一、细化支出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一)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早编、细编项目支出预算,将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减少预算代编和预留项目,推进编制中期预算,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做好年初代编预算分解下达工作,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定期对未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分析,对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急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尽快形成实际支出,盘活资金存量。
(三)完善据实结算项目下达方式。下一年度继续安排的据实结算项目资金实行预拨清算制度,每年10月底前预拨据实结算项目资金,下年度进行清算。
二、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
(四)建立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清理本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摸清底数、分类处理,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和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清理压缩结余结转资金,并将清理压缩情况及时报我部备案。2013年和2014年底,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要在上年的基础上分别压缩15%以上,2015年底各地公共财政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均不得超过9%,目前比重低于9%的应只减不增。
(五)进一步强化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加大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对地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资金使用方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六)加强地方*性基金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完善*性基金支出管理方式,加快预算执行,力争实现“当年收入、当年支出”。对连续两年及以上预算执行率达不到80%的基金支出项目,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整到其他同类项目;确实无法执行的,研究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剂用于急需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发展支出。
(七)继续清理整顿财政专户。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转入财政专户,坚决杜绝违规采取“以拨作支”方式将库款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
三、加强国库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益
(八)建立财政暂付款、暂存款定期清理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清理本级财政暂付款、暂存款,省级财政部门加强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的督促和指导,并将上年清理暂付款、暂存款情况及时报我部备案。2013年和2014年底,财政暂付款要在上年的基础上分别压缩10%以上和30%以上;财政暂存款每年要在上年的基础上只减不增。
(九)全面清理现行财政对外借款。要加大清理力度,依法抓紧向借款单位催款,督促履行还款责任。有资金来源的财政对外借款,抓紧调整追加预算,办理转列支出手续,按程序尽快核销;没有资金来源的财政对外借款,要区分情况、分类处理,采取抵扣转移支付和财政拨款资金、列入地方*性债务、按规定程序核销等方式予以解决。
(十)严禁违规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深化部门预算管理改革,加强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十一)加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力度。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清理本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对部门结余资金,要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对部门结转资金(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要督促加快支出进度,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地方本级财政统筹管理。对常年累计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要适当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十二)清理和控制部门暂付款。各级财政部门全面清理本级部门暂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严禁部门利用财政拨款资金对外借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部门和单位加强财政拨款资金管理,探索建立部门财政拨款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效益。
(十三)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严格规范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支付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现有结余资金,可采取分年编入部门预算方式,逐步予以消化。进一步清理整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凡不符合规定应予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短期内无法撤销的,要将其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严格审批管理,避免脱离财政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贯彻落实*有关精神,兼顾当前和长远,切实抓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财政将对地方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考评,评价结果将适时公开通报,并作为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因素。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加强国库资金管理
加快财政结转项目的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完善特殊事项资金预拨和清算制度,确保财政资金切实发挥效益。同时,要防止为压缩结余结转资金“以拨作支”,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等不规范做法,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提出明确要求,须高度重视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截止2010年9月30日,需上...
财政拨款结转结余
针对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问题,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首先,要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避免资金滞留和浪费。其次,要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及时跟进项目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和合规性。最后,要加强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避免长期闲置和浪费。对于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处理...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如下:1、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2、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二)清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继续专款专用。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三)加强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上级政府2012年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预算尚未...
存量资金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的资金转账
对于部门结余资金要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对部门结转资金,要督促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对部门结转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商相关部门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本级预算。其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项目,参照财政结转项目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的处理方式办理。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核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加强了对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而财政部新近颁布的《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分别就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行业...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的介绍
为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现就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该通知由财政部于2010年6月25日发布。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对于经营收支的结转和结余,要求单独进行会计反映,以确保财务的准确性和透明度。第二十九条特别强调,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管理需遵循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第三十条规定,非财政拨款的结转会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其结余部分则按照国家规定,一部分用于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其余作为事业基金...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决定全文
也暴露出一些不符合公共财政制度和现代国家治理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管理和控制方式不够科学,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尚未建立;预算体系不够完善,地方政府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约束力不够,财政收支结构有待优化;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预算资金使用绩效不高;预算透明度不够,财经纪律有待加强等,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