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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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9 13:32
13·奥运会组委会应成为本合同一方
城市与国家奥委会在此承诺,于奥运会组委会成立后一个月之内使奥运会组委会成为本合同一方并遵守本合同,使本合同与奥运会组委会有关的一切条款和本合同规定的奥运会组委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具有把奥运会组委会视为合同一方的法律约束力。
14·不得有相抵触的承诺或活动
就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及本合同的条款而言,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在此确认:
a)未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在奥运会期间或其前后一周内在该城市本身、或其附近或其他比赛地点举行全国性或国际性重大会议或活动;
b)城市不得利用奥运会为奥林匹克运动利益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服务;
c)己未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奥运会组委会和任何全国性组织(无论*机构或非*机构)之间不碍签订任何与奥运会有关的协定;
d)未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奥运会组委会和任何国际或超国家组织(无论*机构或非*机构)或外国之间不得进行有关奥运会的谈判或签订有关奥运会的协定,而且
e)未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或国际奥委会*事先市面批准,不得向任何外国*或政界人士签发与奥运会有关的邀请及注册。
15·宣传奥林匹克主义和奥运会
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应在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社会、教育、美学与道德等方面,宣传奥林匹克主义以及奥运会这一国际青年盛会的运动成就的发展。依照奥林匹克宪章的基本原则,奥运会组委会应保证与国际奥委会通力合作,采取各种主动行动,支持和平与人类的相互理解,包括倡导遵守奥林匹克休战。
16·协定约有效性
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在此同意并确认以下各点:
a)他们签订的直接或间接涉及奥运会或国际奥委会的精神或物质权利的一切协定的合法有效性须得到国际奥委会热行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
b)以国际奥委会将向奥运会组委会提供的标准格式协定为根据(例如:关于赞助、供应商、颁发许可证、奥林匹克纪念币在国家奥委会所在国领土内的销售、门票代理),奥运会组委会可制定奥运会组委会与第三方之间准备签署的标准格式协议,报请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并确保奥运会组委会与第三方签订的一切协定符合上述要求。标准格式协定如有任何变动、均须以黑线标出,报请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国际奥委会可应奥运会组委会要求,与奥运会组委会协商,就国际奥委会有可能制定并实施的便于双方的操作程序的领域达成一致,包括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能同意放弃批准权协定类型。
18·环境保护
城市与国家奥委会承诺,以符合现行的环保法规,推动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与活动。
19·奥运会组委会的总体组织方案和总体策划方案
奥运会组委会应尽快地,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奥运会组委会成立后六个月内,提出奥运会组委会与奥运会的总体组织方案和总体策划方案,报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此项总体组织方案和/或总体策划方案如有任何更改,须事先征得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书面批准。奥运会组委会应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要求,定期向国际奥委会提供奥运会组委会最新的详细的奥运会总体组织方案和总体策划方案。除上述主要内容之外,奥运会组委会应向国际奥委会提供与奥运会战略所需的协调与组织工作有关的信息与相关文件,包括统计数字(例如关于人力资源、住宿、交通、志愿者等)。
20·保安
确保各方面的安全是主办国有关主管部门应担负的责任。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应确保采取一切适当与必要的安保措施,以保证奥运会安全、和平地举行。
22·某些人员与货品的入境手续
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认识到,为组织奥运会起见,必须在奥运会前、期间和之后安排某些其他人员(除上面第3条提到的持有奥林匹克身份和注册卡的人员以外)临时出入主办国,并安排进口用于奥运会、奥运会转播以及国际奥委会、各国际单项联合会、各参赛国奥委会代表团、新闻界、赞助商与供应商使用的设备与补给。奥运会组委会应促使有关主管部门为此采取必要措施。除上述原则性内容外,奥运会组委会应保证上述人员能获得适当的工作许可,上述设备与包括药品的补给能为此目的进入主办国,无需缴纳任何税金,只要此类设备与补给在主办国内消费或在奥运会结束后合理的时间内运出主办国。奥运会开幕三年前,奥运会组委会应将与主办国有关主管部门就此所作的安排报国际奥委会事先书面批准。
23·奥运会组委会进展报告
奥运会组委会应就奥运会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半年向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用英、法两种文字递交一份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有关策划、组织和举办奥运会的财政细节。从奥运会开幕式两年前开始,此类报告应每季度递交一次。此外,如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要求,奥运会组委会应立即作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或国际奥委会全体会议接到报告后所作出的决议,奥运会组委会应立即执行。
24·协调委员会
国际奥委会将成立一个协调委员会,处理以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联合会、各国奥委会为一方与奥运会组委会为另一方的工作关系。该委员会包括国际奥委会、各国际单项联合会及国家奥委会的代表、以往奥运会的组委会、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国际残疾人奥委会以及(可能提出有益建议的)专家。协调委员会的任务是,检查奥运会组委会的工作进展,向奥运会组委会提供协助以及行使国际奥委会授予的其他权力。协调委员会应与奥运会组委会定期会晤,若有协调委员会无法解决的事项或任何一方拒绝遵守其决定,国际奥委会将作出最终决定。
25·国际奥委会与奥运会组委会的互助、知识的转让及档案和记录的管理
国际奥委会将与奥运会组委会分享多年来积累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协助奥运会组委会策划、组织和举办奥运会。同样,奥运会组委会承诺,按国际奥委会的要求与国际奥委会和此后的奥运会组委会分享其在策划、组织和举办奥运会方面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尤其是,国际奥委会应向奥运会组委会提供其从以往奥运会组委会得到的有关奥运会策划、组织和举办的各种事宜的指南的复本。组委会应与国际奥委会密切合作并在得到其批准后,根据在策划、组织和举办奥运会方面获得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更新此类指南。奥运会组委会应随时应国际奥委会的合理要求,向国际奥委会免费提供所有这类的最新指南以及和策划,组织、举办奥运会有关的其他文件和材料(例如数据库、软件系统。顾客数据和简介等)。除上述普遍性要求外,奥运会组委会还应免费向国际奥委会提供客信息数据库,包括完整的与奥运会相关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所有顾客的人口统计的(demographic)概括的数据。在没有得到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明确的书面批准之前,奥运会组委会不得向第
三方提供这些指南、文件或材料。
作为对国际奥委会让奥运会组委会分享其包括从以往奥运会组委会处获得的指南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所需支付费用一种回赠,奥运会组委会应向国际奥委会偿付两百万美元($2,000,000),这笔款额将在奥运会开幕两年前,由国际奥委会根据本合同从奥运会组委会分享的总收入中减除。
奥运会组委会应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建立并维持一个信息管理和档案系统,以协调所有内部的与公共的重要信息。奥运会组委会应在奥运会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国际奥委会提交一份起码是英文的全面的总结报告,报告应按国际奥委会所要求的格式,包含所有与奥运会组织方案有关的信息连同一份工作运行分析报告。奥运会组委会应保证,在奥运会之前和之后,有关奥运会的档案得到妥善保管和管理,同时保证国际奥委会可以随时使用所有这些档案。
本25条所有提到过的文件和材料,包括数据库、软件系统、顾客数据和简介,都应从一开始就毫无阻碍地以国际奥委会独家的名义获得版权。奥运会组委会应保证与所有这类文件和材料的作者签订适当的合同,以确保上述条款的实施,或如果国际奥委会有要求,应达成进一步的协议;以确保上述条款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