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1-01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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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6:17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旅*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第七条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