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什么以及法律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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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25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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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6 18:28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