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与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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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7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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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08 14:19
一、概念不同:
(一)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未履行*判决或仲裁裁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
因此被执行人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是有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二是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
第三是被胜诉方向*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具备上述三个方面的被称为被执行人。
(二)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当然也有例外:
1、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二、处理结果不同:
(一)被执行人,在被执行完毕后就和一般人相同了,并无失信人员要承担的失信后果;
(二)而失信被执行人会被*纳入征信系统,全国联网,未来对此人的信誉都会产生巨大影响,包括无法办理信贷,无法办理信用卡等。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会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对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飞机、出入境等,做出规定,而且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1、《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2、《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应当对其采取*消费措施。
第二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提出申请。执行*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三、法律确认不同:
被执行人就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前身。一旦确定就是失信被执
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就是在法律意义上被认定失信的人。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可以采取*消费措施,*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应当对其采取*消费措施。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提出申请。执行*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