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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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3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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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1 14:47
在正式工作开始之前,为了制约双方的权责与义务,往往会签署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那么,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规避风险?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劳动合同条款有哪些?下面,就由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规避风险 协商一致解除一定要签订协议书,并且协议书内容尽可能将涉及事项列清楚,增加一条“除本协议约定义务外,双方再无任何劳动纠纷、民事纠纷,如有,也承诺予以放弃。”
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解除,企业一定要保留劳动者签名摁手印的离职申请书,并且写明离职原因,离职原因要具体,不能是模糊的如“个人原因”、“因故”等,更不能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
3. 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先接到劳动者的解除通知,这时要迅速排除规定情形的事由,否则无法避免支付经济补偿。
4. 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第一要有切实的证据材料,具体而言:
(1)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求明确的录用条件,而且告知了劳动者,其次要求不符合的录用条件的证据材料,注意末尾淘汰制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首先要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其次该规章制度已经向劳动者告知,再次规定要有合理性,最后劳动者有违反的事实证据;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首先要有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的行为,其次要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的规定应合理;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两种情形都可以解除,注意保留在外工作和造成影响或提出后拒不改正的证据;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要求欺骗的证据,而且欺骗的事实应当达到影响录用或合同履行的程度;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指被人民*免于起诉、被人民*判处刑罚、被人民*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于刑事处分的。其他情形不属于尤其是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前,比如*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逮捕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5. 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注意要提前1个月通知,不提前一个月通知还要额外支付代通知金。具体而言: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要注意首先要计算准医疗期,其次要有至少两次通知上班的通知,而且要不同的岗位,要有合理性;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首先要有不胜任工作的证据,其此要有培训或调整岗位的证据,最好还要有新的不胜任工作的证据;
(3)劳动者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首先要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证据,其次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再次要有协商过得证据,最后协商不一致才能解除。
6. 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要注意程序性的规定还有优先留用人员的规定。
7.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程序性规定,有工会的应先征求工会意见。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原则:
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协商一致原则
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或强迫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等价有偿原则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
三、劳动合同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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