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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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0:39
第七条 申请立项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
3.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1000万元。
(六)近三年内累计科技成果转化9项以上;
(七)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八)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
(九)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十)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中心申请材料:
(一)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申请书
(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依托单位相关证照
(四)依托单位及中心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报依托单位所在市科技局审核。
第九条 省科技厅按照“择优支持、布局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或委托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进行可行性论证与考察。
第十条 可行性论证与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二)中心建设是否符合我省的产业*和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
(三)依托单位是否具有中心立项的基本条件;
(四)中心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目标和任务是否明确可行;
(五)中心的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运行机制是否有利于中心的发展;
(六)依托单位财务状况能否保证中心顺利运行。
第十一条 对已通过可行性论证的,由省科技厅择优批复建设。
批复建设的中心名称应规范使用,采用“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形式。
第十二条 科技厅优先批复以下依托单位申请建设的中心:
(一)主持制定国家、行业标准或主持、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
(二)与其它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的。
联合组建的中心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