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多少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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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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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8 06:27
1. 根据管理规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风险评级。管理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合格公司,其中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综合风险等级为B级及以上。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方面,管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定期评估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计算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按规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具体规则,诚信合规。
2. 在监管评估和检查方面,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对保险公司整体风险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评级,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中国*及其派出机构还将对保险公司提交的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成为重点核查对象。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银监会进行监管协商;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防止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改善风险管理的计划;*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四项措施*向股东分红。
拓展资料
1.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还可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责令增资;命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指令调整业务结构,*设立分支机构,*商业广告;*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指令调整资产结构,*投资形式或比例;承担风险和损失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聘用协议和书面承诺责令保险公司追偿;责令依法调整公司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等必要的监管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银监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2. 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标准,但存在一种或多种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D类保险公司,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银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抓好行政规定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业偿付能力风险,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