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31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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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下列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
(三)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危险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
(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五)危险化学品采用的产品标准。
(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应当提交前款第(一)(二)(四)项所列资料。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的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上报。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的机构应当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产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危险源的数量和可能性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后实施。
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地区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下列危险化学品事故,县级、地区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个小时内报告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中毒10人以上的。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发生爆炸、泄漏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发生事故的。
(四)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的。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八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立即组织实施救援。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分析整理,报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定后,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