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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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29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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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3 20:1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心河的维护与管理,保护民心河水体、设施与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民心河建设红线范围内的水体、绿地、公(游)园、林木、各类设施、环境卫生、建(构)筑物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民心河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行业部门指导、专业维护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民心河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民心河管理。其职责是:
(一)协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查民心河的建设、利用、整治规划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民心河水体、各类设施及建(构)筑物的维护和管理;
(三)负责所属公(游)园、绿地、林木和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
(四)负责建设红线范围内经营项目的管理;
(五)负责民心河的引水、补水和排水;
(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其他应由民心河管理机构管理的事项。
市*各有关部门和区*应按各自职责,协助民心河管理机构做好管理工作。第五条 民心河工程是公益工程,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捐资、参加义务劳动或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民心河的开发建设和维护工作。民心河管理机构应在建设红线范围内划定或者开辟出适合市民从事纪念性植树活动的场所。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民心河设施,保持民心河环境卫生、维护民心河秩序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对建设、保护、管理民心河及其设施成绩显著和认真执行本条例,举报、纠正违法行为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民心河市辖区段的运行管理费用列入城市基础设施维护计划,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民心河管理机构收取的各项费用应上缴市财政。第八条 民心河的开发利用,应当与民心河的景观、风貌及整体功能相适应。民心河建设红线范围内的开发利用项目实行有偿使用,项目方案经市*审批后,由民心河管理机构采取招标等方式组织实施。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完善城市功能和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的原则,编制民心河的详细规划。
民心河管理机构应当按民心河的详细规划,组织完成民心河沿岸林木、绿地、公(游)园、建(构)筑物及各类设施的建设,确保工程质量。第十条 在民心河建设红线范围内,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新建建(构)筑物,原有建(构)筑物不得扩建、改建,并逐步退出民心河规划建设红线。第三章 河道与水体管理第十一条 民心河主要水源为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民心河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合理开发水源的原则制定用水计划。
民心河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符合标准的二次处理水及其他水源向民心河补水。第十二条 民心河水位应达到河道主槽平台十厘米以上。水质达到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民心河管理机构应加强水质检测,及时进行河道清淤、打捞漂浮物,采用有效方法净化水质,保持河道及水体清洁。第十三条 民心河兼有防汛排涝功能。
民心河管理机构在汛期应保持河道低水位,并及时观测水情,在市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调度下,必要时采取排水和泄洪措施。第十四条 民心河管理机构应设置界桩和安全警示标志,完善安全措施,组织经常性的巡查,保证河道畅通,设施完好。发现损坏时,应即时修复。第十五条 在民心河建设红线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增设码头、水闸、桥梁、涵洞、护坡或架设、铺设、埋设管线,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时,须持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文件到民心河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施工。
经批准在民心河建设红线范围内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民心河的各类设施和环境。动迁民心河设施的,应在工程竣工后将其恢复原状,由民心河管理机构组织验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缴纳设施补偿费。
损坏民心河设施的,应予赔偿。第十六条 民心河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民心河排放污水;
(二)向河内投掷杂物,倾倒积雪、垃圾、废弃物;
(三)用河水洗刷物品、车辆;
(四)使用鱼药、农药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五)炸鱼、电鱼、网鱼;
(六)擅自引用河水;
(七)游泳、滑冰和从事养殖活动;
(八)擅自进行划船及其它娱乐或者经营活动;
(九)擅自启闭水闸;
(十)其他损害民心河河道与污染水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