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22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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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2 12:50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是没有第四款的,可能是你提问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追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是什么时候制定的? 回答一、这是修改前(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有第四款的。 二、这是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把原来的第94条修改为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内容如下: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三、这是2012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没有第四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