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人格权方面法律规定的立法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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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03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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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0 2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次立法构建法律适用法的体系,对于解决与日俱增的涉外民事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法律意义。
《法律适用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强调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是指*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形式*权利或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人的意愿等。我们知道国际民事诉讼中有“不方便*原则”,是指一国*根据其国内或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国际民事案件有管辖权,但从当事人与诉因的关系以及当事人、证人、律师或*的便利或者花销等角度看,审理该案是极不方便的,而由外国*审理更为适当,因而放弃管辖权的情况。而我国出于各种情况的综合考量,目前还没有规定接受这一原则,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说明我国立法已经有接受管辖权转移的征兆。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地位突出,在一般规定中第三条就规定了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这是在立法总则中对当事人自治原则的一个确立。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又分别规定了委托代理、信托、仲裁中当事人的法律自由选择权;此外,在婚姻家庭、动产物权、债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知识产权等各个方面,《法律适用法》均规定了可由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
《法律适用法》体现了保护弱者权益的重要一面,保护弱者是当今主要法系国家制定法律的重要考虑方面,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很多条款体现了这一方面,如诉讼回避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先予执行等等,《法律适用法》的一切条款遵循了这一层面,如第二十五条:父*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此外,第四十二条的“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四十三条的“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第45条和第46条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通常有利于保护较弱方当事人的权益,因为经常居所地、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往往是他们最熟悉、最有利于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