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1 17:02
我来回答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7:39
怎么开具红字*专用*证明单
*红字*其实就是负数*。销货方开具专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时,在未收到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销货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红字专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红字专用*所注明的*额和《证明单》注明税额必须相等。
开具红字专用*的处理流程:
作废专用*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需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即可。与作废专用*相比,开具红字专用*较为复杂。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分为购买方申请开具和销售方申请开具两种情况,其处理流程不同,具体如下:
(一)购买方申请开具
1、前提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
(1)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同时符合:当月、未抄税、未认证或认证不符三个条件)的;
(2)因销货部分退回或发生销售折让的。
2、开具流程
(1)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且《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2)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通过红字*专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保管规定管理。
(3)购买方将《通知单》交予销售方
购买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后将《通知单》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将《通知单》传递给销售方。
(4)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进项税额转出要求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可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掌握:
(1)对《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已认证抵扣的,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对《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已认证未抵扣的,购买方先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再暂依《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3)对《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及“无法认证”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销售方申请开具
1、前提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
值得注意的是,两种条件下对应的申请时限不同。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须在专用*认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尚未交付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提出申请。
2、开具流程
(1)销售方提交申请单
销售方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或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2)销售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
销售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审核后通过红字*专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
(3)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三)小结
1、红字专用*不需认证
根据《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八条和《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三条,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红字专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2、超认证期限无法开具红字专用*
根据《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因此,对已在认证期限内进行认证的专用*开具红字专用*没有时间*。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在取得主管税务机构开具的《通知单》后开具红字专用*。但超过90天(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为18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的专用*,无法取得《通知单》,自然无法开具红字专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7:40
是你开给对方,还是对方开给你啊。如果你是开给对方,那么要等对方来红字通知单,如果是对方开给你的话,你要拿着**去税务局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再把通知单和*一起寄给对方。如是当月开的,直接作废重开就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7:40
开错地址一般没有问题,只要税号和单位名称错了才要重开.如果是当月发现错了就不要冲红,如果是跨月就要冲红.其冲红字需要对方出具拒收票证明,证明错在哪里并加盖单位公章就行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7:41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实施细则》、《*专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精神,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关于重新开具*专用*的规定
符合*专用*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重新开具*。
(一)销售方在开具专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当月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联、抵扣联且购买方未认证的,按作废处理,可重新开具*。
(二)销售方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
二、关于开具红字*专用*的规定
(一)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专用*
1、可申请开具红字*专用*的范围
购买方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因多次抄税,已抄税的*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折扣折让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的有关事宜。
2、开具红字*专用*的流程
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
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单》(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
(2)对应蓝字*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
(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公章);
(4)对应蓝字*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
(5)承诺书(表明该笔业务确系真实退货,若实际未发生退货,承诺不抵扣。仅适用于“超期*”。)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原件,复印件与《申请单》第二联留存。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可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购买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具体原因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需要开具红字*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时,对实际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抵扣联未经认证,且已超过认证期限的,应在《通知单》上注明“超期*”字样。注明“超期*”的《通知单》开具只能由购买方提出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一式三联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开具有“超期*”字样《通知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审核相应业务发生情况,对实际未发生退货或销售折扣折让,属超期换票行为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3、购买方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
对“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买方暂依《通知单》所列*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对尚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认证后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核算当期进项税额转出。
4、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的规定
(1)销售方必须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相关内容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销售方)》(以下简称《销售方申请单》,式样附后),并在《销售方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销售方)》(以下简称《销售方通知单》,式样附后)。销售方凭《销售方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3)因开票有误(指隔月发现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销售方申请单》,并在《销售方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销售方通知单》。销售方凭《销售方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5、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系统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销售方对《通知单》及相应记账凭证一一对应,按月装订备查。红字专用*暂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三)《通知单》、《申请单》开具、保管及*专用*开具、认证、保管、丢失处理等有关问题按《*专用*使用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重新开具*普通*和开具红字*普通*的规定
(一)重新开具*普通*的规定
符合*普通*作废条件的,可重新开具*。
1、销售方当月开具*普通*后未作账务处理,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联,即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且购买方退回货物的,销售方对收回的原*按作废处理。在收回的原*和本单位用于记账的相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处理后重新开具普通*。
2、销售方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普通*
(二)开具红字*普通*的规定
开具红字*普通*是指发生销售货物退回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当月已抄税*不能按作废处理的,可开具红字*普通*。
1、销售方开具*普通*后已作账务处理,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且购买方退回*和货物的,销货方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将收回的*粘附在红字*的记账联上,以红字*记账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2、销售方销货后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购买方购货*已入账,不能退回*的,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普通*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式样附后),写明申请开具红字*的理由,附*联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证明单》及附件审核后,由纳税人按月装订,留存备查。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普通*的有效证明。
若购买方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证明单》,写明申请开具红字*的理由,附*联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证明单》及附件审核后,由纳税人按月装订,留存备查。销售方凭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普通*的有效证明。
(三)销售方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普通*给购买方,以红字*(记账联)作为抵减当期销售收入的凭证。
(四)发生销售折扣折让行为的,应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上注明;对因折扣折让内容开具有误的普通*,应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不可开具红字普通*。
(五)《证明单》只限于本市销货方与购买方之间购销业务开具红字普通*使用。
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在一般纳税人企业发生退货业务时,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由购货方或销货方根据具体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若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无法认证,或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且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由购买方填报...
怎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单?
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证明单》注明税额必须相等。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作废专用发票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需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即可。与作废专用发票相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较为复杂。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什么是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怎么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较为严格,首先,购货方必须提供退货证明。这证明了退货事实,为后续的发票开具提供了合法依据。接着,根据退货情况,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时,购货方需要填写一份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详细记录退货的数量、金额等信息,并且要提供与退货事实...
红字发票申请单具体开具流程是什么?
方法一:首先,登录增值税开票系统,找到红字发票申请功能,选择面向销售方的选项,然后填写需要冲红的发票信息,生成并打印《申请单》(需盖财务专用章,一式两联)。接着,导出电子数据,登录国税网站,在发票管理类的红字发票申请模块进行网上提交。方法二:同样在开票系统中操作,填写并打印《申请单》后...
什么是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怎么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负数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前,首先需要购货方提供退货证明。随后,购货方需填写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此申请单将用于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求。待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后,购货方才可正式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流程确保了增值税的正常抵扣,避免了重复征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怎么开
1、进入增值税开票系统,在菜单栏找到红字发票申请,点击第一个申请销售方的,填写要开具红字发票的资料,打印出《申请单》加盖财务专用章.2、携带《申请单》以及相关的材料到办税大厅办理审批.3、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4、申请人取回通知单,资料归档...
红字发票怎么开具
1、销货方让购货方提供购货方所在地(区)税务局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上标明所开红字发票的详细信息及开具红字发票的的理由。2、销货方凭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3、开具方法:打开“防伪开票软件”点击“发票管理”点击“专用发票填开”点击“...
怎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单?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且《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2)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通过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
怎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单?
如果没有报税,可以直接作废,这样省事。如果已经报完税。到税局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待收到税局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再行开具。带公章即可。
怎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对于销货方提出申请的,可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