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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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5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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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2 17:01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外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鼓励外商以资金、技术等方式,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国家允许的其他形式,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第四条 外商可以依法申请或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也可以依法将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外商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第五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开采,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第六条 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审批登记颁证工作。
省*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省*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实际,可在矿产资源富集区域设立矿业开发区,并依法制定矿业开发区的特殊*。第八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办事机构和代表处均可作为探矿权申请人,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勘查登记。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告知探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应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办理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中请人说明理由。第九条 外商与已取得探矿权的中方单位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将合作勘查的区块、矿种等有关文件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签定合同后,应将签订的合同报原发证机关备案。第十条 外商投资进行地质调查时,对调查区域内新发现的未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产地或者重要找矿线索区块,可以申请预留探矿权;预留期间,他人申请探矿权的,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外商。外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探矿权的,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受理他人的申请,具体办法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外商对登记的勘查作业区内探明的矿产资源,在探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和保留期限内末放弃采矿权申请的,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他人的采矿权申请。第十二条 外商开采矿产资源,应持合资、合作协议书或者投资意向书及有关申请资料,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有关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划定矿区范围的审查工作。
外商凭划定的矿区范围及其他有关资料,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矿山企业持工商登记等有关资料,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登记。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告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应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外商颁发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后,应按规定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矿产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以下优惠*:
(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第一年免缴,第二、第三年减半缴纳;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前两年免缴,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
(二)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矿产资源的,免缴五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综合开采共伴生矿产资源的,开采的共伴生矿产品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综合利用的和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前三年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多采出的矿产品,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因不可抗力引起年度亏损,可申请减缴50%以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或延期缴纳亏损年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在划定的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从矿山进入商业性开采后的第一年起,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六)自矿山进入商业性开采阶段,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七)勘查矿产资源所需临时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
(八)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外商来中国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政策
(1)1995年国务院发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允许中外合资、合作勘查、开采石油和天然气资源。(3)允许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开采目前国内经济技术水平难以开发利用的低品位、难选冶金矿的试点。
哪些公司做脱硫废水项目的?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特种膜分离技术为核心,为客户提供专业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嘉戎技术主要核心技术有管式膜、特种分离纳滤膜(DT/MTNF)和碟管式反渗透(DTRO)等,主要应用领域为垃圾渗滤液处理、高浓度高难度污水处理以及...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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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勘采矿产资源,谁来审批发证?
答:根据1998年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2005年,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文件的要求,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和重新授权,并...
关于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征求军事机关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_百度知 ...
现对涉外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申请审批工作中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求意见的时限、方式和内容 国土资源部及其授权的国土资源厅 ( 局) ,在收到涉外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5 日内,应书面征求有关军事部门意见,然后进行正式受理。国土资源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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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 营业范围 采矿
和你的营业执照无关。关于办理你的采矿权的问题。从法律原理上来说,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文件的规定,应当先获得国土部门的对贵公司的采矿权登记的申请。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由于采矿需要获得相应的...
我国矿产勘查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土资源部等6部委《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若干意见》,对外商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在税费、进口设备、勘查费用的成本摊销方面都给予优惠的鼓励政策。 2002年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了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鼓励外商举办出口型企业,将产品100%外销的允许类项目列入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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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有何意义
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和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