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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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5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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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2 17:01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对外开放的步伐,吸引外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以下简称成片开发),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根据*《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90]第56号令)和《唐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市*[92]第1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内,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均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成片开发为*[90]56号令第二条所表述的内容。第三条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对本辖区内成片国有土地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进行审批、登记和监督检查。为搞好我市场新技术开发区、南堡开发区、王滩开发区的成片开发工作,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可在开发区内设立驻区办事处,在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县土地管理局双重领导下履行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国有土地成片开发工作。第四条 成片开发应确定明确的开发目标,应有明确意向的利用开发后土地的建设项目。第五条 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市内外的国营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成立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开发企业,或独资经营的开发企业(以上统称为开发企业)。第六条 在我市成立开发企业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发者持投资开发的意向书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城镇规划要求办理用地承诺;
二、编制开发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后办理批发手续;
三、审定合同和章程,申请企业批准证书;
四、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五、办理申请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第七条 开发企业使用本市国有土地,应依照市政[92]12号令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办理程序和各项费用的收缴均按该规定执行。第八条 开发企业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为条件联营合作开发的,须经市、县*统一征用后再出让给开发企业开发、利用、经营。第九条 开发企业在其开发区域内可以依法自主经营管理,其它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第十条 开发企业可以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进行投资建设,兴办企业,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按合同规定缴纳以下费用:
1、出让金:由征地成本、土地开发费和级差地价三部分组成,根据用地性质、区位及出让年限等因素确定。
2、土地使用金:每年每平方米交纳0.5--1元。不足半年的免收,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半年计收。
其它有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者应当用外币支付出让金,但外商投资者在我国投资已获利取得人民币的,可用人民币支付出让金,也可按合同规定以开发出来的场地或设施抵交出让金。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其地下资源和埋藏物仍属于国家所有,如需开发利用,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第十三条 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开发区域的各项建设,也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应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开发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经市以上*审批。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必须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开发规划的投资开发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开发提出警告,或并处每平方米2--4元罚款,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不可抗力除外。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赠与行为时,须在签订合同十五日至三十日内,按市*[92]12号令中有关规定到土地、房产等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利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增值费。受转让方按土地使用权价格的1%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管理费。土地增值费按下列比例收取:
1、土地增值额未超过出让或前次转让地价的100%,交纳增值部分的200%。
2、土地增值额超过出让或前次转让地价的100%--200%的,交纳增值部分的20--40%。
3、土地增值额超过出让或前次转让地价200%以上,交纳增值部分的40--60%。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并进行综合性的土地开发经营(简称成片开发),以促进公用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并引进外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推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成片开发需明确开发目标和后续土地利用计划。对于投资规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耕地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0年5月19日发布了《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号的形式正式公布。这个法规旨在规范外商在中国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行为,为外资企业在华土地开发经营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管理依据。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该办法的部分...
《城镇国有土地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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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协议方式和用于吸收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土地综合开发经营的,还需附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批准证书副本。第八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提出报告,或报送材料不全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可通知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原件退回。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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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当受让方在满足原有规划设计条件的基础上,为公众提供了额外的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时,他们可以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特别审批。在获得批准后,他们可能会被允许适当提高土地的容积率,以此作为对公共贡献的补偿。这种情况下,受让方在通过变更...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强化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规划控制,以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执行,促进土地资源的科学与合理利用。其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