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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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7 03:50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委托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评审结果; (二)监督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 (三)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由19—23人组成。主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级领导担任。成员分别由国防科技领域的专家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组*选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提出,征求国防科工局意见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初评通过的国防科学技术奖项目进行评审;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评审结果;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情况; (四)协调处理重大异议及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25—29人组成。主任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同志担任,委员分别由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本专业专家,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初评。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承担,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工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