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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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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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0 18:15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商定同意消灭既存的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或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或合同中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采取的单独行为。保险合同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形式。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保险法》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下列情形下,不得解除保险合同:(1)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2)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做出*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采取书面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注意两个问题:(1)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的保险合同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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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0 19:33
一、解除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意思表示而使保险合同消灭的制度。
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第一,解除的对象必须是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对于欠缺有效要件的无效保险合同存在解除的问题,而须由仲裁机关或人民*确认后,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但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并非指保险责任已经开始的合同。换句话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亦可解除合同,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虽然已具备有效要件,但当事人往往约定在某一时间或给付保险费之后方能生效,在此期间内,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第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条件。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前者称为约定解除,后者称为法定解除。
第三,解除须有解除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行为有两种,其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其二是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为解除的意思表示。第一种类型学者们称之为协议解除;第二种称为单方解除。在保险立法中规定的解除条件大多适用于单方解除。
第四,解除的效果是消灭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因解除而消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保险合同溯及既往地消灭;另一种是保险合同的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有的学者认为第一种情况为保险合同的解除,而第二种情况则为保险合同的终止。
二、解除的条件
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有的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有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约定解除习惯上又称协议注销,约定条件具备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各国保险立法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条件一项有以下几项:
1.违反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因隐匿、遗漏或不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正确估计或保险费的计算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违反通知义务。当事人一方依合同规定负有通知义务而不为通知者,除因不可抗力而无法通知外,无论是否有过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3.违反保证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违背保证条款的规定,他方当事人即可依此解除合同。
4.投保人违反保险费给付义务。给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如果其未如期给付,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必须在投保人复效请求期限届满后,方能解除合同。
三、解除的方法
1.协议解除的方法。指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将所订立的合同加以解除的方法。其特点在于合同是否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不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意来解除原保险合同,协议解除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这里的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所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即为对上述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要约和承诺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之。虽然,协议解除一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发生效力,但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依法定或约定为准。
2.行使解除权的方法。解除权行使的方法是指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以一方的意思表示解除保险合同的方法。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只有解除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解除权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发生,有时仅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有时双方当事人都享有解除权。在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中,对解除权的行使一般规定有除斥期间、弃权及失权的*,以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解除的效果
保险合同一经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消灭。在溯及既往消灭的场合,保险人负有返还保险费的义务。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因投保人的不当行为所致,返还保险费反而不利于行使解除权的保险人,有时法律或合同明确规定,上述情况下,保险人无须返还保险费。我国《海商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为告知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反向将来发生消灭的场合,保险人应将自合同消灭时起至合同期限届满时止所收保险费返还给投保人,而对合同消灭前所收的保险费,不予返还。另外,投保人对合同消灭前应交付而未交付的保险费,仍应按规定予以履行。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不排斥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当事人一方因过错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担赔偿责任,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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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0 21:08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解除的方式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但保险合同约定不得解除,且保险合同性质上不能解除的除外。
《保险法》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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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0 23:16
早在2022年初,银*通辽监管分局就曾下发《关于防范非法“代理退保”风险 切实维护金融秩序的通告》,指出一些退保中介一方面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发布“全额退保”信息,怂恿消费者重复频繁投诉保险公司,诱导唆使消费者无视合同约定,向监管重复投诉,以达到收取高额代理手续费的非法目的。
另一方面,退保中介诱导消费者“退旧投新”,购买所谓的“高收益”理财产品或其他公司的保险产品,以赚取理财公司或保险公司的佣金。如何保障投保人合理解除保险合同,规避“代理退保”事件风险,值得整个行业以及相关主体探讨。
在保险实践中,退保是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习惯说法,故也是保险合同解除的形式之一。保险合同解除即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或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提前终止的法律行为。
合同解除权作为解除合同对当事人约束的权利,其合理行使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时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失的重要方式。而要厘清保险合同解除权,首先需回答“谁、在何种情形下、何种期限内、得以何种方式行使解除权、可实现何种结果”这五个问题。
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主体
《保险法》在第十五条中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随后在第十六条中,《保险法》也规定了保险人在有解除事由的情况下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概而言之,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人亦需履行非法定事由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在具备解除事由的条件下,保险人依法也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
《保险法》的这一限定也符合《合同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保险合同为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共同享有,故保险合同双方皆享有合同解除权。
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主要表现为法定条件解除权,即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具备时所享有合同解除权。
依据《保险法》,保险人在下列四种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另外,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以及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在履约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对施工项目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预付款保证保险中,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议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预付款返还主体的,保险人亦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则表现为法定任意解除权,即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随意解除保险合同,解除权不因特定事由而发生。至于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所对应的约定解除权,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保险合同对于解除条件的约定视为有效,这也符合《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
针对保险人,《保险法》规定了合同解除权逾期不行使则消灭的几种情况: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针对投保人,《保险法》也规定了部分损失赔偿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难发现,《保险法》给合同双方设置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皆是三十日。相应的,在保险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也应要求当事人需在约定解除事由出现的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
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
《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并无特别约定。因此依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依法或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在此前提下,保险合同可另外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如中保协发布的四项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示范条款细化规定了“通知”的形式: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还要取得被保险人出具的解除保险合同无异议书面证明。
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指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对原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溯及力。在保险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的情形下,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而在保险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情形下,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另外针对投保人享有的法定任意解除权,《保险法》还明确: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从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条件、行使期限、行使方式、行使后果看,投保人虽然可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随意解除保险合同,但也将在退保后面临丧失风险保障、保险公司依法仅返还部分保险费等风险。因此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更应充分考虑自身保险需求、谨针对合理退保需求,消费者可以通过合法渠道积极维权。此外,消费者要警惕所谓的“退旧投新”宣传,若贸然退保,将来想再次投保,可能面临重新计算等待期、保费上涨以及被拒保等风险。
另外针对合理退保需求,可以在保留证据的前提下,投保人可以通过多渠道维权:一是向保险公司如实反映;二是向监管机构披露的投诉热线进行投诉;三是联系专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四是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