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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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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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8:07
一、关于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当是在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有证据证明如果向对方先履行义务,而根据对方的情况,会造成自己利益的损失情形,具体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而此题所述,负有先履行义务的甲方已经履行完毕了,那么就不能行使此权;
二、关于题目相关分析。1、具有两个法律关系。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乙方与丙方赠与法律关系;2、在买卖合同关系中,甲方履行义务完毕,而乙方没有履行支付相应价款的法律义务,具有违约的行为;同时,现实中乙方负债累累,已无偿还能力,可能造成甲方利益的损失;3、在赠与法律关系中,乙方在公司负债的情况下,无偿赠与丙方木材行为,涉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规定了撤销权;
三、关于题目的解答。1、行使撤销权。在撤销权除斥期间一年内,向*申请撤销乙方的赠与行为,理由是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句规定,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行使解除权。向*请求解除买卖合同,理由是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乙方诸多借口不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已经是根本违约,致使甲方不能实现通过卖木材取得价款的合同目的,当然有权依据此行使解除权;3、法律救济。行使撤销权是为了乙方合法取回木材,以便甲方事后请求能够得到切实执行。行使解除权,一方面请求乙方返还木材;另一方面请求相应赔偿;
PS:当然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而直接以乙方违约提请诉求。同样可以请求支付对价以及赔偿相应损失;无论如何,行使撤销权是此题的关键;
附: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
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8:08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你所述的情形建议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向人民*申请撤销乙公司在10月将木材赠送给丙公司的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8:08
甲公司可以向*提出诉讼,行使不安抗辩权,主张乙公司赠送给丙公司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乙公司返还木材,若木材无法返还,则可以要求乙公司进行合理赔偿。若在甲公司对乙公司发出了催告后,乙公司仍然进行危及甲公司利益的行为如不返还木材或者转移财产,甲公司上诉的时间超过10月31日,甲公司还可以主张乙公司违约,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双倍返还木材价值的金额。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8:09
不安抗辩权是指,如果合同履行中存在让一方不安的合理事由,则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等,如果甲公司没有交付木材,则可以拒绝交付,要求乙先付款或者提供担保,这就是不安抗辩权
但本案甲公司已经交付了,所以要么立刻申请乙公司破产(已经负债累累无偿还能力),要么行使撤销权(撤销乙对丙的赠予),保护自己的权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8:10
通过债权人的撤销权维护自己权益。
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