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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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3 03:54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余资金,是指*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后结余的资金。
第三条 结余资金使用方向: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包括: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解决水库后靠移民避险搬迁补助支出、特困移民解困补助支出等。
(四)地方实施后期扶持*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五)国家级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实施后期扶持*专项工作经费。
(六)*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财政拨付给地方的结余资金,由地方*结合其他渠道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结余资金的分配:
(一)地方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每年3亿元。具体按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施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303号)的规定安排使用。
(二)*实施后期扶持*专项工作经费,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量核定。具体由水利部(移民局)根据全国水库移民部际联席会议年度工作安排,向财政部报送专项经费预算,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程序拨付水利部(移民局)。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每年3亿元。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临时性、突发性事件时,由相关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移民管理机构,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提出申请,由水利部(移民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下达补助资金。
(四)*批准的其他支出。
(五)扣除上述(一)、(二)、(三)、(四)项支出后的剩余部分:①75%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按照各省(区、市)经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及对全国统筹后期扶持资金的贡献情况,切块分配各省(区、市),分配公式为: 某省本年度 = 可分配上年度全国 × ( 某省上年移民数 ×65% + 某省上年上交后扶基金 ×35% )。 分配结余资金 结余资金总额 全国上年移民数 全国上年后扶基金 ②25%用于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具体由相关省(区、市)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报送解决突出问题方案,由水利部(移民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对有关方案审核批复后,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按照有关补助标准下达补助资金。
第六条 结余资金收入列*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49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支出列*收支分类科目“2082202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支出列“2082299 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七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结余资金的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督促有关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结余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水利、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结余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8〕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