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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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10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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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6 10:3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客运经营包括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道路运输站(场)包括客运站和货运站(场)。第三条 道路运输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障安全。
道路运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航空、铁路、水路运输等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发展,在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通行、财政投入方面给予支持。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旅游、*、安全生产监督、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道路应急运输保障机制。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承担县级以上*下达的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突发事件等应急运输任务,服从县级以上*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对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应当予以补偿。第七条 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提升会员职业道德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第八条 从事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班线客运、包车客运不得挂靠经营。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许可的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申请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班线客运、包车客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更换客运车辆的,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客运车辆,并向原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原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车辆营运证的决定。第九条 客运班线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取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人的,依法择优确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四年至八年。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线路运营,并向公众连续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需要暂停或者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前三十日告知原许可机构。第十条 成立线路公司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客运班线,其经营者可以自主确定运力投放、班次增减和停靠站点变更,并报原许可机构备案。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利用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乘客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出行设计、出行预约等客运定*务,并报原许可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