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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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09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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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7 16:56
一、将第一条中的“保证工程质量、工期,控制项目总概算,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修改为“规范*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市投资主管部门”;
将第三款中的“市城市规划、建设、交通、土地、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审计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其他有关部门”。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拟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修改为“*投资项目申请立项时”;将“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修改为“市投资主管部门”;
将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拟建内容、投资匡算和资金筹措”。四、将第七条修改,作为第六条,将第一款修改为:“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将第八条修改,作为第七条,将第一款中“建设单位”修改为“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将第二款第一项中的“城市规划部门”修改为“城乡规划部门”;
删去第二款第二项;
将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作为第十条:“对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对总投资不足五千万元项目的审批,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投资项目以及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作为第十二条,将其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投资项目计划申请时”修改为“*投资项目时”, 将其中的“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城乡规划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作为第十三条,删去其中的“和市*同意”。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市*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需要*投资的建设项目,报市*批准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列入*投资项目储备库,根据项目前期推进进度,分年度列入*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十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作为第十五条,删去第一款;将第二款中的“新开工”修改为“*投资”。十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作为第十七条,将“投资总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修改为“总投资”,将“投资总额”修改为“总投资”,删去其中的“或新增的大中型*投资项目”。十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作为第二十一条,删去第一款中的“经批准的”;
删去第二款中的“进行审查”。十四、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作为第二十二条,将其中的“*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修改为“*投资项目”;将“有形建筑市场”修改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十五、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作为第二十四条,将其中的“因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修改为“因*调整或者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批复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批复总概算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调剂使用,不再进行概算调整。”十六、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作为第二十五条,将其中的“应按要求”修改为“应当按规定”。十七、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作为第二十六条,将第一款中的“依法”修改为“依据相关规定”;
删去第二款。十八、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作为第二十九条,在第一款增加“具体办法由市*另行制定”。
删去第二款、第三款;
删去第四款中的“稽察特派员”,将其中的“由市财政拨付”修改为“列入财政预算”。十九、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作为第三十条,将其中的“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其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