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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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05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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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08:50
第一条 为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节约、效率的原则。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并下达项目目录;
(三)协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处理有争议的评审项目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
(五)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确认和处理。
依法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负有监督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监督工作。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的经营性、非经营性支出项目;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投资的支出项目;
(三)国债及国家*扶持资金投资的支出项目;
(四)*采取各种形式融资投资的支出项目;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第九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初步结论,由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部门报送评审报告。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行为的合规性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评审项目的,应经委托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不少于60%的工作量;
(三)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