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会申请登记的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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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9:42
《基金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400号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申请单位 省一级的民政部门。
在实践中,申请门槛很高。建议改申请,公益组织。这个市、县民政局有可以批复。或者与共青团合作成立他们的下属机构。
如有不明白请追问。请采纳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9:42
您好:
基金会的管理在省一级或直辖市一级的民政部门管理。
大多数地区的基金会,仍需要找一个挂靠单位。部分地区不需要找挂靠单位,可以自己到民政部门申请。
我们是深圳市慈善会德义基金,有什么疑问,加群聊。群号看我的个人简介。
我们关注:儿童救助、文化传承、公益支持,希望能够有所合作。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