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文章1 问答文章501 问答文章1001 问答文章1501 问答文章2001 问答文章2501 问答文章3001 问答文章3501 问答文章4001 问答文章4501 问答文章5001 问答文章5501 问答文章6001 问答文章6501 问答文章7001 问答文章7501 问答文章8001 问答文章8501 问答文章9001 问答文章9501
你好,欢迎来到懂视!登录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重磅!事关买房!9月1日起施行!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59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17 19:0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切实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具体情形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实际取得**的,成交价格以*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五、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附件1),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

(四)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六、税务机关在契税足额征收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后,应通过契税的完税凭证或契税信息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附件2)等,将完税或免税(不征税)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完税凭证或开具联系单。

七、纳税人依照《契税法》以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因人民*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八、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税务机关可依法处理。

九、各地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采用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等模式,持续优化契税申报缴纳流程,共同做好契税征收与房地产管理衔接工作。

十、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可公告明确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交。

十一、本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件是指:单位纳税人为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书;个人纳税人中,自然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附件3)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8月26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切实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等相关规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契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契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23号公告。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契税纳税申报、税款核定征收、退税、先税后证、信息保密等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规定,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了*依据与办事指引。

二、为什么契税申报的基本单位是不动产单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单元是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且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为进一步提升契税纳税申报的规范性,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办理,并与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统一衔接,《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申报契税的基本单位为不动产单元。

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或者增减共有人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人也应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申报契税

【例1】自然人A整体购买某幢住宅楼。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将该幢住宅楼登记为2个不动产单元,则A应就2个不动产单元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契税。

三、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应申报契税的,如何确定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契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征收契税

为方便纳税人确定上述应税行为契税申报的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公告》明确,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例2】为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某省依法规定本地区住房买卖契税适用税率为3%。若纳税人A作为债权人承受某债务人抵偿债务的一套住房,A应参照住房买卖的适用税率3%,以及抵债合同(协议)确定的成交价格申报契税。

四、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具体指什么?

23号公告第二条第(九)项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为方便纳税人确定契税申报的计税依据,《公告》按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税务机关核定契税计税价格等三类情形,作出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的具体规定。

一是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实际取得**的,成交价格以*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是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的,应分别确定互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不含税价格,再确定互换价格的差额。

三是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的,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价格。

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房屋权属转让方免征*的,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扣减*额。

【例3】某一般纳税人A公司销售其自建的房屋,含税价为328万元,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9年1月,A公司向纳税人B开具第1张**,注明的*额为10万元、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2021年9月,A公司向纳税人开具第2张*,注明的*额为18万元、不含税价格为200万元。则B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100+200=300(万元)。

【例4】自然人A与自然人B互换房屋,A的房屋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45万元,B的房屋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则A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为0;B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145-100=45(万元)。

【例5】自然人A将一套购买满2年的住房销售给自然人B,合同确定的交易含税价为210万元,A符合免征*条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上注明*额为0,不含税价格为210万元。则B申报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为210万元。

五、《公告》实施后,纳税人申报契税所需提交资料有变化吗?

没有变化。《公告》延续税法实施前做法,明确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

(四)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将继续有效。67号公告规定,根据人民*、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的,可持人民*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六、纳税人如何申报享受契税减免税*?

根据《公告》规定,契税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契税减免税*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的公告》(2019年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的公告》(2019年67号)等规定,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的优惠办理方式。

七、修订后的《契税税源明细表》填报项目有什么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

《公告》附件1公布了修订后的《契税税源明细表》(以下简称《税源明细表》)的样式。与原表相比,《税源明细表》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是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在满足契税申报要求基础上,将《税源明细表》“用途”栏次选项由原来的“居住”“商业”“工业”等7项压缩为“居住”和“非居住”2项,“权属转移方式”的选项也进行了简化。

二是将原表中“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细分为“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和“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两个栏次。其中,“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仅供自然人购买住房申请享受居民购买家庭唯一、家庭第二套等优惠*时填报,“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供企业和自然人申请享受其他优惠*时填报。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使用《税源明细表》同时填报两类优惠,“一次填报、同时享受”。

【例6】自然人A的房屋被该县*征收,获得货币补偿80万元,之后A重新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不含税成交价格为100万元,并符合家庭唯一住房优惠条件。如该省规定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则A申报契税时,应在“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中选择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契税减按1%征收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在“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中选择授权地方出台的房屋被征收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买住房契税优惠*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并在“抵减金额”中填入“800000”元。则A申报契税的应纳税额=(1000000-800000)×1%=2000(元)。

三是增加“权属登记日期”栏次。《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税源明细表》相应增加了“权属登记日期”栏次,供在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纳税人填报使用。如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申报缴纳契税的,无需填报该栏次。

八、《公告》实施会影响目前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和相关表单的使用吗?

不会。目前,我们已经结合《契税法》实施需要,对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增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土地出让转让等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对使用模块需填报的有关申报表单进行了同步优化,《公告》实施后,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和表单仍可继续使用。

九、契税信息联系单的应用场景是什么?

为更好落实契税“先税后证”的管理要求,方便完税后的纳税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在契税足额入库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后,应通过契税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或契税信息联系单等,将完税或免税(不征税)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契税法》实施后,税务机关启用统一样式的契税信息联系单,作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传递纳税人办税信息的载体之一,可以更好满足部门协作的管理要求。对于契税足额入库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的,税务机关如无法通过契税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传递信息的,可提供契税信息联系单。同时,如果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办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完税凭证或开具联系单。

十、《公告》实施后,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应提供资料有变化吗?

办税资料有所简化。纳税人依照《契税法》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因人民*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为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和资料,纳税人办理退税时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公告》明确,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税务机关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十一、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依法予以保密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具体包括: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税务机关可依法处理

十二、《公告》实施后,契税申报缴纳的主要方式有变化吗?

没有变化。根据《契税法》有关规定,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公告》明确,对实行“一窗受理”的地区,纳税人可以到当地*服务大厅或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的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及其他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事项。

具备条件的地区,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纳税人端APP应用等方式,实现契税申报缴纳网上办理、掌上办理。

十三、税务机关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纳税资料,纳税人还需要提交吗?

《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可公告明确不再需要纳税人提交。

十四、《公告》中纳税人身份证件具体内容指什么?

《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件是指:单位纳税人为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书;个人纳税人中,自然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

十五、《公告》什么时候起施行?

《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契税税源明细表》和契税信息联系单同日启用,《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日废止。

重磅!事关买房!9月1日起施行!

【例3】某一般纳税人A公司销售其自建的房屋,含税价为328万元,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9年1月,A公司向纳税人B开具第1张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0万元、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2021年9月,A公司向纳税人开具第2张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8万元、不含税价格为200万元。则B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100+200=300(万...

重磅!9月1日开始实施契税法!夫妻过户、子女继承房产均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

重磅│天津将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契税3%

公告中指出,曾于2021年5月26日,在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而1998年1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核心总结:天津将于2021...

“契税上涨”的误读 是谁带歪了节奏

尽管《契税法》在明年9月1日施行后,相关优惠政策会不会变,还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确认,但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时就说“契税上涨”明显是误读。标题刺激公众神经,转发语诱导性强 记者8月12日在某搜索引擎的百科里搜索“契税”发现,该名词词条中,《条例》和《契税法》都被标成了醒目的蓝色,点击进去...

重磅消息:卖房1年内再买房,有退税优惠!10月1日起实施;影响多大?专家火速...

9月3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一项重要公告,支持居民换购住房,并提供了个人所得税的退税优惠。这一政策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引起了广泛关注。以下是该政策的详细解读:1. 政策背景与目的 公告旨在改善居民住房条件,通过提供税收优惠,鼓励居民在出售自有住房后一年内重新购买新房。这一举措旨在刺激...

房贷利率暴跌,已买房的会跟着一起下调吗?

不会。虽然房地产行业的重磅新闻: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降20个基点!最低贷款利率只需4.4%!但是房贷利率下调20个基点,调的是“首套房利率”。如果你是购买的第二套、第三套房子,那就和你没有任何关系。而一些人虽然是首套房,但是购买日期在这个政策出来以前,那也只能默默含泪看别人捡便宜了。首套...

最高300万元安家补贴!扬州重磅人才政策大盘点,这些人购房有补贴...

2、二套房补贴1万元,二套二孩家庭6万元,二套三孩家庭11万元; 3、三套房补贴1万元,三套二孩家庭6万元,三套三孩家庭11万元。 注意: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执行,有效期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邗江区 8月1日,扬州4部门联合发布《邗江区人才购房优惠凭证发放实施细则》,在读或在邗、拟来邗就业的大专及以...

央行新规会使买房人的房贷“月供要减少”,具体是怎么回事?

减少买房人的月供,延长期限,缓解人们因为买房而带来的压力,有剩余的钱做有意义的事情。

南京出台重磅楼市新政直接降低买房成本的政策

9月30日,央行宣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这是时隔7年,央行再次下调首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突发重磅!央行16条新政支持房地产,强信号来了

11月11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出台十六条措施,明确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信息量非常大!划重点:1、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2、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3、稳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4、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5...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
E-MAIL:11247931@qq.com
请回答以下的英语问题,用横线的来提问,不准用到横线上的。 拜托了,请回答,五年级英语 股票要绿了什么意思是什么 如何从思源广场到华蓥山?? ...在地下门口有一匹高头大马!盘旋在空中的绿色的 我老公33岁肚子和后背上长了好多个脂肪瘤,请问大夫这怎么治疗好?_百度... 北部湾职业学校环境怎么样 和平精英年画在哪里 年画位置详解-手游活动-安族网 和平精英年画在哪里介绍_和平精英年画在哪里是什么 钦州北部湾职业技术学校今年新生什么时候报名? 怎样从网上查询已买的高铁票座位号? 高铁票查询火车票查询 从广州到苏州的高铁票价查询 我定的高铁票怎么查询 怎么查询高铁票? 怎么查询高铁票 龙井、铁观音、碧螺春、毛尖这四种茶哪种最好喝?回味悠长?请说出理由对茶有研究的来解答吧亲? 龙井、铁观音、碧螺春、毛尖这四种茶哪种最好喝?回味悠长?请说出理由对茶有研究的来解答吧亲? 龙井和铁观音有什么区别? 龙井和铁观音有什么区别? 黄山毛尖,碧螺春,龙井,铁观音。除了这几个还有什么名茶?? 黄山毛尖,碧螺春,龙井,铁观音。除了这几个还有什么名茶?? 求各种茶的泡、饮方法(例如铁观音、龙井、毛尖等,越全面越好) 求各种茶的泡、饮方法(例如铁观音、龙井、毛尖等,越全面越好) 铁观音,云雾,龙井,毛尖,雨花茶的主产地分别在哪 铁观音,云雾,龙井,毛尖,雨花茶的主产地分别在哪 普洱,铁观音,龙井,茉莉花茶,滇红,乌龙,毛尖分别属于什么茶 铁观音、龙井、普洱、毛尖、猴魁分别产于什么地方? 龙井、毛尖、铁观音是一种植物吗?怎么铁观音的是大叶子,龙井有的叶子很小。还有龙井和毛峰什么区别 那些茶属于绿茶?譬如什么龙井、碧螺春、铁观音、毛尖 怎么区分 广州高铁票代售点查询 2019年郴州市契税标准 高铁票上写广州是哪个站? 浙江嘉兴2019年房屋契税是多少? 高铁票查询 2019年交房,契税什么时候交 丝瓜里的丝怎么做好吃 在哪里可以找到房屋契税2019新规计算公式? 如何购买高铁票?请说出具体的流程? 2019年11月在重庆买的首套房可以申请契税补贴吗? 购房契税可以退的吗? 2019买的房但是2020年才交房契税,这个可以享受减免房契税吗? 2019年最新契税怎么算,房子217平方,95万,应该拿多少契税,有评估费... 丝瓜丝的做法,丝瓜丝怎么做好吃,丝瓜丝的家常 2019年买的房交了契税,2020年可以申请契税补贴吗? 请问丝瓜怎么吃比较好 丝瓜怎么吃丝瓜怎么吃 丝瓜怎么吃好吃? 丝瓜怎样吃好吃 什么是多媒体技术,它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 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