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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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9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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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8 08:5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现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实施对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应急需要而进行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城乡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管理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施工现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施工活动的场地。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房管、环保、*、水务、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施工现场相关事项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绿色施工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业绩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结果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公布,并依法作为企业资质吊销、等级升降级的条件和依据之一。第二章 施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成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
(二)制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三)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四)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五)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承担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二)按照建筑业质量、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施工;
(三)落实和执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扬尘防治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四)按照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得将其挪作他用。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于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基坑支护;
(二)降水;
(三)土方开挖;
(四)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五)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
(六)脚手架;
(七)建筑幕墙安装;
(八)人工挖孔桩;
(九)地下暗挖、顶管等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巡查制度,定期对其所承包的施工项目实施现场检查。
施工单位项目相关负责人应当在每日施工作业前组织施工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排查记录,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质量、安全隐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响的区域不得施工作业,质量、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设备、设施不得使用。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每道施工工序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确认后,方可指令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质量、安全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成都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主要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各区(市)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根据各自权限,负责对本区内的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定期检查。此外,市和区(市)县的其他相关部门也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建设部门协同合作,...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二章 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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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建筑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20...
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将第四十二条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其他区域禁止施工的具体范围、时间和要求,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在三环路范围内实施基坑开挖以及相应的清运渣土、砂石装载作业的。”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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